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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商标与企业字号之争何时了

    日期:2006-11-01     作者:上海法治报    阅读:3,941次
     今年4月21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上海‘醉美'诉宁波‘醉美'获胜,宁波中级法院判决宁波‘醉美'停止侵权并赔偿”由最高人民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作为地方保护知识产权典型进行了报道,并被全国各地相关新闻媒体转载。与此同时,原告和被告却都不服宁波中院判决,分别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10月23日,上海“醉美”接到浙江省高院作出的(2006)浙民三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终审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的判决目前引起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业内人士认为,此案终审判决,虽然没有悖于现行法律,但是,却从中折射出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所造成的商标与字号权利冲突相关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判决:原被告各得其所

之一:宁波醉美突出使用的“醉美”字号,构成商标侵权


“终审判决书”在最后部分认为:宁波醉美公司在店牌以及服务用品上使用的“醉美",属于与上海醉美公司“醉美"注册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同时,宁波醉美公司将“醉美"文字突出使用,由于宁波醉美公司使用的“醉美"文字与上海醉美公司的“醉美"注册商标的文字及设计基本相同,这一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构成对“醉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宁波醉美公司关于使用“醉美"文字系对字号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之二:宁波“醉美人生”显著不同于“醉美”商标,未构成商标侵权

与“醉美"商标比较,除包含有商标文字外,标识的其他组成部分均与商标有着显著不同,两者在整体和要部设计上均存在诸多差别,不构成商标近似。同时,宁波醉美公司使用“醉美人生"标识不会使消费者对两者造成误认。因此,宁波醉美公司在各类服务用品上使用“醉美人生"商业标识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上海醉美公司关于宁波醉美公司在服务用品上使用“醉美人生"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上海醉美公司作为“醉美”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对涉嫌侵权的行为人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宁波醉美公司也依法享有对企业名称以及字号正当使用的权利。
本案中,宁波醉美公司在店面招牌和服务用品上突出使用“醉美"文字,构成商标侵权,但其在服务用品上使用“醉美人生",则属于对字号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宁波醉美公司与上海醉美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唯适用法律有所欠缺,应予补充。

原告:不服终审判决

原告上海“醉美”诉讼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亦可认为,二审判决书既然已经确认:“宁波醉美公司关于使用‘醉美’文字系对字号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却为什么又下结论说“宁波醉美公司也依法享有对企业名称以及字号正当使用的权利”?
既然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书“适用法律有所欠缺”,为什么在审查“醉美人生”标识是否构成对“醉美”注册商标侵权的问题上,仅仅沿用一审判决书的陈述,而不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再作仔细鉴别?甚至认为“其在服务用品上使用‘醉美人生’,则属于对字号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沈亦可说,这次宁波醉美公司不仅保住了宁波“醉美”企业字号,还可以用宁波“醉美”分公司的名义,在各地发展“醉美人生”。
这一判决使以往已经更名为重庆“美缀美”的、主动更改招牌的绍兴“醉美”等企业也大跌眼镜,这些企业完全可以与自贡“醉美”、盐城“醉美”、苏州“美醉”等合作,以便使用“醉美人生”服务标识,全国县级工商行政机关可能核准出几千个“醉美”企业字号,“美醉”注册商标所有人越是诉讼打假,“美醉”就越有名气,分享的人也就越多。这将给上海“醉美”带来无法衡量的损失。

冲突:两权之争品牌企业受扰

因企业字号侵犯商标权的冲突而发生的“花都机事件”至今已六年之久,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此类案件依然频繁出现。到底是字号合理使用还是商标侵权的纷争,依然不绝于耳。
广州“圣安娜”商标商号冲突案,武汉“立邦”文字商标与立邦涂料企业字号冲突案;“清华同方”被上百个名称中含“同方”“清华”的企业团团围困,苦不堪言;除此之外,众多驰名商标,诸如中信、雅戈尔、苏泊尔、李锦记、吴良材、小绍兴、杉杉等无不为形形色色的近似字号频频烦扰。餐饮行业中,有“小肥羊”全国打假,“西域食府”千里入京讨公道,美国“星巴克”诉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企业字号恶意混淆一案,旷日持久、影响广泛。而宁波“醉美”依然可以使用“醉美”企业字号、“醉美人生”的标识,这让辛苦创立品牌的企业感到悲哀,可能造成市场秩序更加混乱,最终消费者成为这场游戏的买单人。

思考:商标权≠企业字号权

据了解,依照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同属知识产权。
但是否为同等权利,则需要从法律确权依据,以及经个案审查是否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防止混淆等方面予以认定。
沈亦可认为,这种地方行政审批的字号权,其法律效力仅限于审批机关所管辖的地区,依照法律并不能对抗已经合法生效的在先权利。
同时,这些地方行政许可行为,只具有形式上的合法身份,一旦发现其与任何在先权利有冲突,使用效果导致混淆,体现不正当竞争的意图,该权利便丧失了实质合法要件,必然导致自始无效。
因此,在我国,不能简单地将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给予同等权利。

企业:积极维权,围好堤坝

据了解,上海醉美公司虽然很重视品牌维护,但遗憾的是醉美公司没有对相关的“醉美人生”标识进行及时注册,给别人留下了可乘之机,也是一大失误。
日前,笔者从上海醉美公司了解到,醉美今后将加大企业商标的保护力度,对与醉美相关的商标进行及时注册,以加大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力度。
专业人士说,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尽可能宽注册、广注册、多样化注册。
按我国有关商标注册申请规定,商品按国际通用标准进行分类,可以申请注册42个类别的商品,但需一品一申请。同时,还要注意品牌注册的区域要广泛。有志走向海外的企业在对品牌进行注册时要坚持地域辐射原则,即品牌注册的区域要广泛,不能仅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而应考虑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以获得该国和地区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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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设
完善法规,减少商标与商号冲突


要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的冲突,必须正视商标与企业字号都属于商业标志这个客观现实,从立法层面解决两权的不等同状态。
沈亦可认为,既然都由工商行政执法,可以考虑将保护企业字号权列入《商标法》规范的范畴,借《商标法》修改之机,将商标权定义为商业标志权,相对提高企业字号行政确权的级别和审查标准,参照《专利法》中对发明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实施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保护使用在先的商标和境内所有在先注册的企业字号。
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咨询顾问张颉律师认为,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正当地利用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两种权利保护制度的缺陷,有意制造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以致严重损害企业创建优秀品牌的积极性,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变成地方保护主义庇护一些侵权企业的护身符。在目前暂不修订《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增加条款规范产品标识上的商品通用名、企业名称与商标字体相互比例关系及突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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