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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

    日期:2001-06-0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885次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2001年4月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指明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统一规划和指导。其中,保存在中央级档案部门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各地档案部门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档案部门保存的全国重点档案所需的抢救经费,应以本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安排用于对地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的专项补助经费。抢救补助费由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办法》规定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是指中华民族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历史和艺术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历史档案。主要是由国家各级档案馆保存的全国重点档案。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档案修复费:指档案修裱、脱酸、加固、字迹恢复,以及修复后更换卷皮、卷盒等项目的费用;档案复制费:指档案复印、缩微、仿真复制、翻译、汇编、出版、载体转换等项目的费用;档案征集费:指用于征集散失在民间或国外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抢救范围的档案的费用;专项设备购置维修费:指直接用于抢救全国重点档案所必需的修裱、缩微、载体转换等专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的费用。

抢救补助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