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规定在洗浴中心过夜须带身份证
日期:2007-08-13
作者:李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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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再到洗浴中心过夜,一定不要忘记带身份证。原因是洗浴中心也要像旅馆一样,必须根据身份证登记客人信息。
8月7日,市公安局召开了各区(市)县、铁路、民航等分局治安部门工作会议,部署了《大连市旅馆业治安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暨洗浴业纳入旅馆业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该《方案》规定:旅馆业(洗浴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由新办旅馆入网和洗浴业纳入旅馆业管理两大项任务组成。
实际入网安装实施分为:洗浴业纳入旅馆业管理。本着先市内后郊区的原则,8月底前,市内四区安装完并开通运行;10月底前,旅顺、金州、开发区安装完毕并开通运行;12月底前,北三市和长海县安装完毕并开通运行。
旅馆业升级改造。在开发区试点建设的基础上,本着先农村后城区的原则,8月底前,北三市新安装和更新“警眼”实现和省厅联网,原系统逐步改造。10月底前,旅顺、金州、开发区新安装和更新“警眼”实现和省厅联网,原系统逐步改造。11月底前,市内四区实现与省厅联网;新开办的旅馆,原则上,与本地区升级改造同步进行;新入网的旅馆资费按原标准执行,纳入旅馆管理的洗浴业入网资费按市公安局“金盾办”核定的标准执行。
《方案》要求,将本市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纳入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并开展治安信息系统建设。
公安部门将加强对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促使其依法规范经营;凡是允许经营的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必须设置相对独立、集中的过夜休息区域,进行统一管理,按摩区域必须与休息区域分离,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凡凌晨2时至8时营业的洗浴场所,须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昼夜营业。
未取得许可证的,应于每日凌晨2时前停止营业,不得留宿客人;提供住宿的洗浴场所,必须安装省级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所有留宿客人必须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如实登记,并实时传输;提供住宿的洗浴场所工作人员发现可疑情况、违法犯罪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对象,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留宿客人的洗浴场所,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洗浴场所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该洗浴场所的留宿客人行为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
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的工作人员,对留宿的客人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留宿的客人将危险物品带入洗浴场所不予制止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洗浴场所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客人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有关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介绍,我市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程要在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系统达到全覆盖。全市所有旅馆和留宿浴客过夜的洗浴场所都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方能营业,属地治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发证程序,未达到标准的坚决不予办证。
公安机关将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实施定期抽检制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登记的违法行为,从根本上保障旅馆业系统实战效能。凡未安装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联网的旅馆(含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安装或改造的,视为自动歇业,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继续营业的,按无证营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