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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技术壁垒简要概述

    日期:2022-12-30     作者:樊坤 (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世界贸易组织WTO以促进国际贸易为宗旨,主要措施是削减关税壁垒和技术壁垒,对付技术壁垒靠动植物卫生措施SPS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和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1. 适用范围的区分:

       WTO成员国对贸易设置技术壁垒,不是SPS就是TBT,二者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所以有必要搞清二者的适用范围(Scope);而且设置技术壁垒法律性文件不会说明该技术措施(measure),归属于SPS范畴还是TBT范畴,一个法律性文件可能含有多个技术措施,既有SPS类的也有TBT类的。当事方要自己区分,知道找SPS Committee(委员会)还是找TBT Committee交涉。下图是对归类分解表:

判定技术措施归属SPS协议还是TBT协议


这技术措施是保护什么的?

人或动物免受来自食物饮料饲料中这些风险因素:添加物,污染物,毒素或致病生物

             是→

 SPS

食品安全标准Codex

人受到植物或动物携带疾病危害的风险

动物或植物生命受到害虫、疾病、或致病生物危害的风险

动物健康标准OIE

国家的领土受到害虫进入,滋生,和扩散的风险

植物保护标准IPPC

                   否 ↓




以下哪种描述符合这技术措施?




一个文件设定了某种产品的特征或相关加工或制作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条款,而且这些适用都是强制性的吗?

被一个经认可机构批准的文件,做公共和反复适用,规则性,指导方针性,或者关于产品的特征,加工制作方法特征,而且这些都是非强制性的吗?

某种程序,直接或间接判定技术规章或标准是否被满足?

  否→

其他事务
(非技术壁垒事务)


    是 ↓

   是 ↓

是 ↓




TBT (技术规章类)

TBT(标准类)

TBT(合规评估程序)




       图示判定方法,是先看某措施是否符合SPS协议范围,再看是否TBT协议范围,TBT有兜底性意义,如果连TBT也不是,那这个管理措施就不属于技术壁垒范畴,可能是外交等其他范畴的问题。技术壁垒概念是宽泛的,众多的清真措施都是TBT委员会或SPS委员会通知项目,因为它经常涉及到含量或操作方式等客观事实,是通过技术手段达到的。

       2. SPS和TBT共有的特征:

       作为供各国遵守的规范,这些共性特征是可以想见的。

       2.1.成员国制订国内技术规范和标准要基于国际标准,给WTO其他成员国同等的国内待遇。

       2.2.采取的技术措施要基于科学,如果措施是来自于国际标准,则可认为已符合科学;如果技术措施比国际标准不一致,则要提供科学证据,这主要是针对发达国家制订更高的标准保护国内市场,限制了国际贸易。

       2.3.WTO鼓励成员国参加国际标准、国际技术规范的制订。

       2.4.制订技术规范和标准要遵循公开和透明原则,成员国制订国内技术规范和标准,须在草案阶段就提供给各国评论(Comment),并吸收合理内容到最终稿。

       2.5.SPS委员会和TBT委员会均设有负责通知和查询事务的办公机构,各国制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须提交该办公机构,该办公机构负责发布上网、发送通知、接受咨询,WTO网站能查询、咨询这些事务。

       2.6.对发展中国家的优待,SPS协议和TBT协议都有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条款。SPS规定制订国际标准时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TBT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不采用国际标准,而采用独特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保护本土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 

       3.SPS特有:

       3.1.可以采取的技术措施形式:设定无病区域,安全检查,设置病害物含量的最大允许值。这些措施须平等对待国内产品和国外产品。

       3.2.对同一风险有多种技术措施可选时,既要考虑措施的有效性,也要考虑措施的经济性,比如设定病害物最大允许值,比全面封禁对贸易的损害更小。

       3.3.特别注意,须采取不同于国际标准的措施,却缺乏足够的科学证据时,仍可采取临时技术措施,具体按SPS协议5.7条款办理。

       3.4.SPS协议认可的国际标准仅指三个组织的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的Codex标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动物卫生标准,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关于植物保护的IPPC标准。这一点与TBT协议宽泛认定国际标准制订组织的做法大不相同。

       3.5.在SPS协议允许使用的技术措施中,成员国可根据特定条件选用合适的措施,比如根据特定的气候或害虫情况而调整技术措施。

       4.TBT特有

       4.1.非SPS技术措施都是TBT技术措施,TBT是兜底性的;与SPS协议相比,有模糊性,其适用经常让人难以察觉。

       4.2.TBT不规定国际标准的制订主体,只在附件三规定了良好国际标准的制订和应用规范(CODE OF GOOD PRACTICE FOR THE PREPARATION, ADOP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制订国际标准的组织可以是私人性或者区域性,只要在标准中规定接受TBT协议的附件三即可;制订国际标准的组织须向WTO所有成员国开放会员资格,否则就不能引据该组织制订的标准。

       4.3.成员国制订本国标准时可以自主决定选用哪个国际标准为基础。

       4.4.有关动植物的产品,不仅受SPS管辖也受TBT管辖;比如瓶装水,消毒剂残留量指标是SPS项目,但容器容量,容器形状是TBT项目;再如肉类,检疫是SPS项目,但肉的等级评定、营养成分表,就属于TBT项目。 

       5.技术壁垒的应用

       5.1.合法的灵活变通:SPS和TBT都有少量变通措施,使得成员国更容易达标。

       5.1.1.SPS协议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对某个动物传染病做不到全国根除,可以在领土内设立无疫病区,区域内动物产品就可以出口。这机制是方便发展中国家的,但经常没能有效利用,我国在这方面也有很大空间。

       5.1.2.TBT协议下,有各国互认标准的机制,互认标准的国家,达到出口国国内标准就视同达到进口国标准,无需出口合规评定,这种合规评估经常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有额外花费。发达国家间经常利用这个机制,方便交易,取得竞争优势。

       5.2.隐蔽的杀伤力:

       技术壁垒这个词让人感觉是鲜明的存在,其作用是封杀某种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比如说国际标准规定某有害物含量不得超过万分之五,某国出台新规定要求不超过万分之三,这种技术壁垒的存在及封杀效果显而易见,也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异议。

       但现实情况经常,技术性壁垒措施经常难以识别,而且不是直接封杀,有时仅仅是标签内容要求,就会使外国商品处于竞争劣势。这就要求受影响商家善于识别,及时通过WTO机构交涉,及时维权。这方面行业协会是大有作为的。蓬勃的经济体都是行业众多,商品出口目的国也很众多,只有相关行业协会能留意出口目的国对该行业的政策变化,并给可能发生的WTO争端裁决提供经济和人力支持。 

       6.案例

       6.1. 美国丁香味香烟争端(The "US – Clove Cigarettes" dispute):

       6.1.1.案情:美国出于丁香的清香味会引诱青少年吸烟,为了减少吸烟,禁止香烟中出现烟草味和薄荷味之外的味道。印尼是丁香味香烟主要生产国,并出口到美国。印尼对减少吸烟不持异议,但认为禁止丁香风味不禁止薄荷风味是歧视,有利于美国的薄荷味香烟生产商,于2010年4月7日向WTO提出争端。WTO最终裁决支持了印尼的主张,认为印尼的丁香味香烟和美国的薄荷味香烟是‘类似’(’like’)产品,两种香烟是‘竞争关系’("competitive relationship"  ),按TBT协议不得给与”次优待遇“(’less favourable treatment’),初次裁决判美国的禁丁香味不禁薄荷味构成歧视,违反TBT协议。美国不服上诉,上诉期间双方于2014年达成和解,印尼撤案。

       6.1.2.讨论: 减少吸烟是正当的政策目标,符合道德取向,但仍然可以用WTO贸易规则去审视,如有违反还是可以判决该政策违规。

       6.2.美国金枪鱼争端(The "US – Tuna II" dispute):

       6.2.1.案情:争议焦点是能否在金枪鱼产品标签上注明“无害于海豚”( "dolphin-safe"),指的是金枪鱼的捕捞方法是否会伤及海豚。是墨西哥于2008年10月24日对美国提出的争端。美国自1990年代,管束金枪鱼产品标签的“无害于海豚” 字样,规定其不能用于特定网具"purse-seine nets"捕捞的金枪鱼产品。使用这种网具捕捞,是利用海豚围猎金枪鱼习性,按照海豚的位置下网捕捞海豚下方的金枪鱼,网具可能对海豚造成危害。但这种捕捞方法只在太平洋东岸热带地区使用,也就是墨西哥沿岸。其他地方如大西洋和印度洋捕捞金枪鱼不使用这种方法。墨西哥认为虽然保护海豚有正当性,但美国这一商标管束行为造成的贸易限制过大,不具有必要性;保护海豚已有国际标准AIDCP,美国是其创始成员国,该标准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墨西哥金枪鱼进入美国市场,美国没有贯彻国际标准,而是自行订立政策违反TBT协议。此案经过十年诉讼,美国先败后胜。WTO最终裁决,美国的这一标签管束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而且保护海豚的国际标准AIDCP不是TBT意义上的的国际标准,因为制订此标准的组织的成员资格不是对所有WTO成员国平等开放的,需要邀请才能加入,美国没必要将其作为有效的国际标准对待。

       6.2.2.讨论:这案件打了十年,墨西哥的捕捞方法确实有害金枪鱼,而且受影响的仅仅是商标上“无害于金枪鱼”字样,但墨西哥还是根据规则提出异议,而且一度获胜。

       6.3. 美国“美国-真棒”( "the US – COOL" dispute):

       6.3.1.案情:美国要求零售端的各种产品标签注明出产国(country of origin labeling,首字母缩写是COOL,相当于真棒的意思),各种肉品也要标注,加拿大和墨西哥针对牛肉和猪肉提出异议,认为这种标签构成歧视。WTO裁决官认为异议有理,因为这个标签规则不强制要求区隔各国产品,但贯彻这个标签要求,先要将肉品按来源国分开,然后才能附上有标有出产国的标签,这会增加零售商操作难度,导致他们更愿意只进美国货品,不要外国货。而且这种标签做法没体现“一碗水端平”( lack "even-handedness")。相对于食品其他信息如生产日期,检疫,肉品等级等,出产国信息并没有突出的重要性,但却能引起消费者不成比例的重视程度,因此这种标签政策构成歧视。美国败诉后,美国农业部从零售端标记出产国的商品名录中撤除了牛肉和猪肉,但其他肉品未受影响,仍要做出产国标记。

       6.3.2 讨论:标注出产国信息不是出格的要求,但加拿大和墨西哥就敢挑战,而且在WTO赢了官司。值得注意的是,从公平合理角度看,WTO和美国政府应该将无需标注出产国的政策推广到其他肉类上,但它们没有这么做,羊肉鸡肉仍然需要标注。技术壁垒争端也奉行不告不理原则,自己不去维权,别人不会主动帮你。

       美国的COOL法案对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也造成很大伤害,《中国检验检疫》2014年2月刊文章《美国原产地标签法规的实施及启示》记载“2009年,美国cool法案实施当年,中国对美出口鱼类156.5亿美元,同比下降8.1%,蔬菜水果等78.47亿美元,同比下降28.5%,出口其他农产品47亿美元,同比下降8.1%.美国是中国的第三大农产品出口市场,我们不得不直面cool法案以及其他国家原产国标签制度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的贸易阻碍,也要直面由此带来的对“中国制造”产品声誉的影响,进而对相关贸易国家的原产国标签制度做客观深入的分析,以便更好地应对和利用。”

       以上是对WTO技术壁垒的简要概述,偏重于农产品方面,文中英文部分可以做关键词方便读者查找相关信息,有不对的地方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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