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个高温津贴标准出台 高温露天作业每天补助8元
日期:2007-10-18
作者:武汉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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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实需要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天气下露天作业,且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
(不含
33℃
)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每人每天
8元的高温津贴。近日,湖北省首个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厅、劳动保障厅、安监局、总工会联合公布。
高温津贴标准自
2008年
7月
1日开始执行,标准为每人每天
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
7、
8、
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不计入最低工资。今年
6月,国家卫生部等几部委曾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用人单位在夏季作业时,做好防治高温中暑服务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保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让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