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8月11日 ,王某驾车时将王介寿撞伤,交通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后双方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王介寿把医疗费单据交给王某。王某认为王介寿的医疗费中有一部分不属于交通事故损害治疗范围,为获取三者险的赔偿,遂与律师宰某商量,决定利用在调解中获取王介寿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医疗费单据、单位证明等,由宰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以王介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和肇事者王某,想通过法院判决获取保险公司的额外赔偿。
由于原告提供的王介寿误工费数额太高,法院传“原告”王介寿到庭质证。王介寿之子到法院询问因何事其父被他人诉讼,承办人因此深感诧异,立即展开调查,终于使宰某、王某串通骗保的事实被揭露。
学校占保险赔款
法院判返还学生
□任宝
8月16日,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校长期占有学生理赔款而引发的不当得利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中学返还原告吴某保险赔款5733元。
吴某是某中学学生,2005年9月就读该校时曾投保过保险公司的学生 平安保险 http://www.iask.com/n?k=%C6%BD%B0%B2%B1%A3%CF%D5。2005年11月,吴某在校期间与其他同学发生追打致伤,共花费医疗费9693元。其后,吴某将医疗费发票交给学校,由学校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被告支付理赔款5733元。吴某受伤后,学校曾请求当地公安局协调处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其后,吴某要求学校返还保险理赔款5733元,却遭到学校拒绝。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受伤时尚未年满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就读期间与同学发生矛盾,相互追打致伤,该行为不属于成年人间的故意欧斗,而应认定为校园内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据此向原告支付理赔款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原告治疗终结后,将医疗费发票交给被告,由被告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该行为应认定为委托行为,被告作为受委托人,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理赔款5733元后,应将该款及时交付作为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原告一方,而不应长期占有或肆意处置。被告方长期占有该理赔款拒不交付,已构成了对作为权利人的原告一方对该理赔款行使所有权的妨碍,被告学校应依法承担返还该理赔款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节目导视
《保险一点通》本周节目导视
(8月28日—9月1日)
周一:《天路》
单亲家庭,相依为命的母亲是他最大的牵挂。魂断高原,母子二人生死相隔。面对拒赔,他将做出怎样的选择?
周二:《是福不是祸》
儿子新婚,父亲投保;不慎家中失火,父亲施救负伤;儿子毫无怨言,父亲悔愧万分;保险公司究竟如何理赔?
周三:《保前病史 如实告知》
丈夫突如其来的一场重病,使张女士一家负债累累;申请保险赔偿,却遭到公司拒绝;究竟是一个骗局,还是一场误会?
周四:《租车之鉴》
开着租来的汽车去兜风;然而意外却也悄然降临;更没有想到的是,这意外之后还有意外……
周五:《双程记》
他们是同事;他们还有着一样的名字;他们都买了两份医疗保险;出险后,谁的理赔更划算?
敬请收看青海卫视《保险一点通》,让您对保险更精通。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