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日照出台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意见

    日期:2007-09-26     作者:孟锋    阅读:1,394次
    到2010年,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要达到35%以上,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近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我市城市公交事业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人拥有公交车不小于10标台;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要达到35%以上;城区站点覆盖率要大于70%,公交车停车供应能力提高到90%以上,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在资金上统筹安排,重点扶持,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公交建设资金占城市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应保持在5%以上,并确保每年都有稳定增长。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重点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首末站、港湾式停车站、换乘枢纽、保养场、调度中心等设施的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和维护。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规范的公交财政补贴、补偿制度,通过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费用审计和评价,合理界定政策性亏损,定期给予补贴。对于公交企业承担的老年人、伤残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开行且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等。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等设施,凡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要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点。要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要把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建设作为近期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点。中心城区所有双向六车道以上的道路,都必须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或专用线,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它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建立公共交通专用道或优先道的道路系统和与之相配套的路权优先信号保障系统。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车辆要及时制止和查纠。市区新建、改建的主干道也应同步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使中心城区形成比较完善、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主干路网。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实施公共交通特许经营。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