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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新政”

    日期:2007-10-12     作者:岳德亮    阅读:1,473次
浙江省新闻办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政府日前出台的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新政”。浙江省政府决定,从明年起,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列入省级有关部门以及市、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2008-2010年,全省每年保障廉租住房家庭1万户以上,每年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300万平方米以上。

廉租房经济房准入有新规

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贾宝林表示,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2008年起,将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左右)之内,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每户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之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约有3.36万户。

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则调整为面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这一条件的家庭约有14.9万户。

省政府还明确提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房中配建,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在商品房建设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房房源,以防止低收入家庭因住得远离城区,而被边缘化。

建立健全廉租房退出机制

浙江省政府指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经济房5年内由政府回购

购房人拥有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今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差价款比例不得低于50%,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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