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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的探析

    日期:2022-11-30     作者:雷振清 (侵权责任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逐渐成了每家每户的代步工具,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量以及造成的死亡人数也逐年增长。据统计,2013 年我国发生的交通事故为 198394 起,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为 58539 人,到 2018 年,交通事故发生数为 244937 起,造成的死亡人数达 63194 人。在这些交通事故中,有一定数量是涉及人们在上下班途中,被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这就导致,主张人身损害致死的赔偿案件和工亡案件的不断增多。在这些案件中,关于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存在竞合问题争议不断,尽管在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有了一定的统一,但在理论中,对此的争议还是颇大。本文以案例为探讨背景,分析、研究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试从两者的法律属性方面,来探析两者的竞合问题。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律属性;竞合;应对死亡赔偿金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原《侵权责任法》)中的概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概念,两者本互相不产生纠葛,但因发生的同一件事情,同时符合了该两部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权利人就此分别提起的权益主张,而将二者放在了一起讨论、处理。

       一、案情介绍

       案 1:张某,女,于 2015 年入职于上海某公司,2016 年 10 月 21 日,张某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 年,张某父母以张某受交通事故伤害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起诉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法院依据事故同等责任,由肇事司机分担 60%的责任,张某父母获赔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 72 万余元。2018 年 2 月,区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2018 年 8 月,张某父母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上海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万余元及丧葬补助金3.5万余元。该案件中,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与工伤案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否存在重复赔偿的竞合问题。案件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整个过程都是围绕着这个争议焦点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未有依据证明民事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竞合部分,故对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2 万余元予以支持;丧葬补助金和丧葬费均系处理死者后事的相关费用,二者应属于竞合,并依据填平损失原则,裁定单位向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金 1.4 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重复赔偿,单位应予支付,据此判决维持了劳动仲裁的结果。二审法院也是据此维持原判的。

       案 2:2011 年 5 月 22 日 6 时 10 分,陶某驾驶川 Q17921 重型自卸货车由筠连镇往维新镇方向行驶,行至珙筠路 24KM+30M 处时,因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下班回家的贾某所驾川 QZ4202 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重型脑伤,经医院治疗,仍于 2011 年 7 月 18 日死亡。后,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了陶某,以及车辆所投保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经审理后,法院于 2012 年 5 月 29 日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向赔偿权利人赔偿各项损失 412000 元(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陶某赔偿 55698.97 元(陶某挂靠的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4 年 1 月 27 日,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死者贾某的工伤损害进行了裁决,死者贾某所在单位支付“死者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 683528.8 元,扣除已获得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467698.97 元,还应支付死伤赔偿215829.83 元。死者所在用人单位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法院于 2014 年 8 月4 日作出判决,判由死者所在单位向“死者近亲属”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43297.3 元(死者贾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13566.27 元,扣除(2012)筠连民初字第 19 号判决书确定的应获交通事故赔偿款570268.97 元)

       二、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前述两案中,案 1 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重复赔偿,可以兼得处理,而案 2 中,两者按照重复赔偿的方式处理。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是否存在竞合,属于同种赔偿项目呢?要弄清楚这问题,不妨先从他们的法律性质着手。死亡赔偿金是人身损害死亡赔偿制度中的范畴。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是指死亡赔偿金救济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 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关于死亡赔偿金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依据的“扶养丧失说”;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预期收入减少为依据的“继承丧失说”,即侵权人向死者近亲属赔偿死者生命年限内(主要以一个国家的平均寿命减去死者死亡时的年龄)将获得的除去生活费等正常开支的剩余收入。在国际上,德国采用的是“扶养丧失说”,日本主要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我国的学者也更倾向于认同“继承丧失说”。在司法实践中,鉴于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都仅以财产损失为基础,没有考虑到精神生活的损失,而人的生活分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侵害人的生命,造成被侵权人死亡,赔偿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为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尊重生命的时代精神,为此,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是在“继承丧失说”的基础上,把被扶养人生活费也计入死亡赔偿金。因此,采用倾向性说法,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应属于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预期收入减少,及其对被抚养人予以扶养能力丧失的赔偿。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法律性质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工伤保险是指依法对因工致伤、残病、残废、死亡的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给予赔偿性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性质,主要有:遗产说,该观点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的赔偿,属于死者的遗产;精神抚慰金说,该观点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9 条的规定,工亡职工近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了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补偿了供养亲属的损失,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未来收入损失说”,该观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方法来定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丧失”的一种物质财产性赔偿;参照死亡赔偿金性质说,该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一般性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死亡赔偿制度在因工伤害情形下的一种特定形式,其性质的确定与死亡赔偿金有密切的联系,但因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而不包含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故此范围小于死亡赔偿金,并据此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为由工亡职工近亲属享有的,基于工亡职工“劳动能力丧失”导致“家庭预期收入损失”减少而产生的、填补性质的财产损失赔偿。

       上述几种说法,遗产说和精神抚慰金说,逐渐被人放弃,未来收入损失说,看似一种新的说法,但本质上,还是与死亡赔偿金中的“继承丧失说”一致。由此,笔者更认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性质上参照死亡赔偿金性质说。

       四、死亡赔偿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通过前述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法律性质分析可知,两者在对死者的赔偿权益上,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上基本一致,而我国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要是以填平原则为主的损失赔偿方式。因此,按照理论上说,死亡赔偿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有一定的重合性,是竞合的关系,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大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正是由此理论指导实践,在案件 2 中,相关劳动仲裁机构、法院作出了相关赔偿金额直接扣减处理。不止于此案,在规章的制定方面,《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就吸收了该理论。该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2 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尽管上海市有此办法,但法院在处理此问题时,往往不会去运用该条款,而是故意“架空”该条款,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认为除了医药费,其他可以兼得,也就是案件 1 的情形。对于该情形,其实不管对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容易造成理论研究没有了方向,司法实践中又相互“打架”。

       五、相关建议

       为避免关于死亡赔偿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司法实践中的“矛盾”,我们可以考虑采取如下一些方式予以应对:

       1、按照目前两者性质的理论研究倾向性意见,统一按照两者重合的方式,根据就高原则处理;

       2、在前述基础上,结合用人单位的过错与否,在两者兼得方面,予以对有过错的单位进行“惩罚性”处理;

       3、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两者处在不同的法律领域(民法和行政),可以兼得;

       4、加快对两者性质的理论研究,将二者进行区分开来,不同的损失权益,进行赔偿时自然可以兼得;

       5、统一两者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石红伟. 死亡赔偿金性质解析与立法完善,广西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40(03),

2、贺昕尧 曹李祥. 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分配, 陇东学院学报2017,28(04),

3、刘夏,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与分配问题, 山东审判2013,29(04)

4、翟新洁,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分析,

5、贾海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法律属性、分配原则及纠纷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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