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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国土局强征私人土地拍卖 律师表示违法

    日期:2007-12-11     作者:李永金    阅读:4,861次
    杨化临女士在 海南 http://leaders.people.com.cn/GB/58318/58454/index.html三亚海棠湾合法拥有一宗面积约为242亩农业用地,《土地房屋使用权证》上法定有效期为2048年7月20日止。

2007年12月5日,三亚市国土局在未征杨女士同意并取得一致意见时,协同有关部门以公开拍卖形式将这宗地其中的60多亩,以每亩数百万的落槌价卖出。国土局领导人表示,因为时间紧迫,只好先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后再进行补偿。

讨债讨回一块农业用地搞开发

杨女士2000年至2001年期间,追讨债务时经三亚市某法院裁定,合法拥有了三亚海棠湾风塘管区约242亩农业用地,2004年4月份正式办理获得《土地房屋使用权证》,法定有效期至2048年7月20日止。

从未有过农业开发经验的杨女士说服几位挚友,筹集巨资共同利用该宗土地开发高效农业种植经济作物项目。几年以来,杨女士及其合作伙伴边干边学苦心经营,现在已经有了可观的收益。12月8日上午,杨女士指着长势喜人的优质西瓜称,单单以今年供给春节上市的一季优质西瓜计算,每亩单产按往年平均值5000斤计,242亩将收获成品西瓜约120万斤左右,西瓜地头交货价不少于人民币1元一斤的价位。这一季反季节优质西瓜将收益120万元人民币左右的毛利。

未经权益人同意强行拍卖惹争议

据杨化临女士介绍,2007年12月5日上午,这块自已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苦心经营的农业用地,在没有任何一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其直接对话的前提下,(包括杨女士宗地60多亩)以每亩200多万元的价格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为商业用地。她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她做为这宗土地合法拥有人的合法权益。她说,政府搞开发提升土地使用经济价值的举措,她坚决拥护。只是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相关部门事先为何不与其直接对话,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共谋经济发展大业难道不好吗?

杨女士质疑,今年4月份收到三亚市国土局下发的拟有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文件。她随即向三亚国土局呈送了异议书。她说,苦等几个月也没有得到该局任何答复,更没有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其直接对话。

她说等来等去几个月,等来了今年10月份三亚市国土局转发政府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决定书告知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对杨化临进行补偿,如不服可在收件后60日内向海南省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杨女士认为三亚市国土局行政行为未能体恤其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南省法制办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诉求。

随后,三亚市国土局分别于2007年11月13、14日在省内两家媒体刊登《三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拟定2007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国土局公开拍卖。

陷入两难境地的杨女士一边表示支持政府的土地开发举措,但补偿滞后带来的合作伙伴因此反目的压力令其喘不过气来。杨女士称,她一边谋求合理补偿维权、一边还得面临合作伙伴因维权对其提起民事诉讼的尬尴境地。她认为,三亚国土局先征后补的行政行为有悖国家相关法规条例,2007年11月23日,杨化临向海南省法制办递交了申请行政复议书。

之前的一切努力都没能阻碍12月5日公开拍卖的如期举行,包括杨女士60多亩宗地在内的某标段以竞拍落槌价每亩232万元竞拍成交。

三亚国土局称时间紧迫但会有偿征用

昨天下午,记者在三亚市国土局采访苏副局长,他说他对这一件事有所了解但不全面。他认为政府励行土地开发的初衷是好的也是无可置疑的,就杨化临合法权益因相关部门先征后补受到侵害的事件,苏副局长称因为时间紧迫,只好先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后再行补偿。而且该局已经针对这宗土地的补偿标准正式上报市政府批复。

记者在三亚市国土局了解到,该局及相关领导人曾找过杨化临的家属谈话,其家属认为应该与法定权益人杨女士对话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苏副局长谈到,12月5日拍卖之前,该局曾结合当地实际征用农业用地给出过每亩4万多元的补偿价格,但没有得到杨女士方面的认同。采访过程中,苏副局长证实该局尚未与杨化临本人有过征地补偿方面的洽谈。

律师认为先征后补无合法依据

海南杜宇律师事务所朱林律师认为,如果杨化临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三亚市国土局先征后补的行政程序没有法律依据。朱律师称,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对私人的物权有明确的权益不受侵害的保护条例。其中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和第七条更为细致地载明了私人物权的合法性是不容侵犯的。

至于补偿额度的焦点问题,朱林律师认为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裁定,直到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朱林律师结合这宗土地先征后补惹争议事件时表示,政府相关部门涉及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时更应该尊重权益人的利益,积极与权益人接触以期达成共识,仅仅以一纸公文的形式一厢情愿地收回、注销权益人合法的物权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有悖现行法律保护私人物权不受侵犯的相关条例、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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