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9日下午,由上海律协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城更委”)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未保委”)联合主办、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兰迪所”)协办的“未成年保护与征收补偿交叉融合疑难问题研讨会”在兰迪所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打破领域壁垒,聚焦公房征收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适用与实务难题,搭建了征收专业与未成年人保护专业的跨界交流平台。
会议由未保委委员俞钧律师主持,兰迪所合伙人战卫光律师致欢迎辞,未保委主任钱晓峰律师致开幕词。城更委主任马永健、副主任李维世,未保委主任钱晓峰、副主任龚佳丽及两委委员、公开报名的律师共计100余名与会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对活动进行了现场采访。与会嘉宾通过主题分享、辩论式圆桌讨论等形式,深入剖析核心争议,凝聚专业共识,为破解未成年人权益征收保护难题提供了多元思路。
一、开篇致辞:跨界融合破局,守护少年权益
(一)战卫光:平衡城市发展与人文关怀,彰显研讨价值
兰迪所合伙人战卫光律师在欢迎辞中指出,不动产征收工作具有行政强制属性,关乎城市更新进程与区域发展大局;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承载着浓厚的人文关怀,维系着社会公平正义与未来希望。
战律师强调,征收补偿与未成年人保护看似分属不同领域,却在司法实践中频繁交织,形成诸多疑难问题。本次研讨会打破专业壁垒,聚焦二者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与权益平衡,既为律师实务提供了交流平台,也为推动相关法律问题的规范化解决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社会价值。
(二)钱晓峰:搭建跨界交流平台,探寻权益平衡之道
未保委主任钱晓峰律师在开幕词中表示,城更委深耕城市更新与征收补偿领域,未保委专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两大专业委员会虽深耕领域不同,却因“公房征收中的未成年人权益”这一核心议题实现深度交汇。
钱主任指出,随着城市更新进程加快,征收补偿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此类问题既涉及征收政策的准确适用,又关乎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权益,需要兼顾法律刚性与人文温度。本次研讨会旨在搭建跨界交流平台,汇聚两大专业委员会的智慧力量,共同探讨如何精准找到征收工作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平衡点,让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在此同频共振。
二、主题分享:拆解核心疑难,明晰实务路径
(一)贾欣彦:公房动迁中未成年人权利保障与法律适用边界
未保委委员贾欣彦律师聚焦“公房动迁中未成年人权利保障与法律适用的边界”展开深入剖析,核心围绕未成年人“共同居住人”资格认定这一关键问题。
贾律师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未成年人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作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案件结果往往与法院的审理思路紧密相关,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部分法院倾向于严格遵循“户籍在册、实际居住满一年、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传统标准,未成年人因不具备独立居住需求和民事行为能力,难以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另有法院则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灵活裁量。
贾律师强调,律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秉持严谨态度,穷尽举证责任:一是核实未成年人户籍在册情况及迁入时间节点;二是收集实际居住相关证据,包括居住证明、邻居证言、生活缴费记录等;三是厘清监护关系,明确未成年人居住权益的依附主体;四是提交未成年人未享受其他住房福利的证明材料。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与精准的法律论证,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二)张珏:国有土地征收中未成年人“共同居住人”规则变迁解析
城更委委员张珏律师详细梳理了上海国有土地征收补偿中未成年人“共同居住人”的规则变迁,结合政策演进与法律原则展开深度解读。
1.政策变迁脉络:从“数人头”到“数砖头”的权益调整
张律师指出,从传统拆迁到现代征收,政策对未成年人居住权益及身份认定的标准发生了显著变化。拆迁阶段以“数人头”为主,未成年人作为家庭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直接影响补偿利益总量,权益保护较为直接;征收阶段转向“数砖头”为主,补偿利益与房屋价值挂钩,未成年人通常难以独立享有征收利益,其财产份额多附随于监护人,权益实现路径更为间接。
2.法律原则演进: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导向
张律师结合《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强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已成为贯穿此类案件的核心立法导向。该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审查法律要件,更要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居住需求、生活状况、监护情况等因素,避免机械适用规则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
3.实务案例解析:司法裁量中的人文关怀
张律师通过代理案例生动展现了法院的裁判思路。某公房征收案件中,未成年人随母亲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但母亲因他处有房不符合同住人资格。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无独立住房,且长期依赖该公房作为生活居所,最终酌情判决其分得部分补偿利益,既坚守了法律框架,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基本居住权益的保障。张律师强调,此类案例表明,司法实践中法院已逐渐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为律师实务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高原: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未成年人利益认定的观点之争
城更委委员高原律师围绕公房征收实务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四大核心疑难问题,展开针对性解析,呈现了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分歧与裁判逻辑。
1.实际居住认定的争议:年满18周岁后的居住要求
对于征收决定作出时户籍在册且年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际居住满一年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严格要求征收前连续实际居住满一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若未成年人因求学、服兵役等客观原因未实际居住,且无其他住房,应视为符合实际居住要件。高律师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结合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与客观情况灵活认定。
2.他处福利分房的影响:随父母享受福利的认定边界
未成年人随父母在他处享受福利性房屋,是否影响其在本次公房征收中的“共同居住人”身份,是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高律师指出,法院通常会区分福利分房的性质与实际受益情况:若父母享受的福利分房已能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居住需求,且未成年人未实际居住在本次征收公房,则倾向于认定其不符合同住人资格;若福利分房面积狭小、居住困难,或未成年人仍长期依赖本次征收公房居住,则可能认定其仍享有权益。
3.再婚家庭的特殊情形:继子女的权益认定
再婚配偶与他人所生未成年子女能否分得征收补偿利益,需结合监护关系、居住情况、房屋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高律师表示,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稳定的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册、实际居住,法院可能支持其分得部分补偿利益;若仅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或未形成实质抚养关系,则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4.居困家庭的权益保障: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
对于被认定为居住困难家庭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路径更为清晰。高律师指出,居困认定以家庭人口为基础,未成年人的存在会直接增加居困补贴金额,且该部分补贴应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居住需求。律师在实务中可重点关注居困认定程序,为未成年人争取更充分的权益。
高律师强调,此类案件的个案差异显著,律师需针对性开展重点分析,结合房屋来源、居住历史、家庭结构、福利分房情况等因素制定诉讼策略。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综合各方因素酌情作出判决,实现利益平衡。
(四)夏帆:征收中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实现路径
十一届未保委委员夏帆律师围绕“征收中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展开阐述,结合典型案例分享了实务操作中的有效路径。
1.核心前提:未成年人权益的依附性与独立性平衡
夏律师首先明确,实务中未成年人通常不作为单独主体享有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其权益多依附于监护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权益完全丧失独立性。律师的核心任务是在法律框架内,通过专业操作凸显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性,推动其获得与独立主体相当的利益保障。
2.典型案例分享:权益争取的实务操作
夏律师分享了两起成功案例。案例一: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户籍在册并实际居住在舅舅承租的公房内,房屋征收后舅舅拒绝分配补偿利益。律师以“未成年人无独立住房、依赖该公房生存”为由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居委会出具生活困难证明,最终法院判决未成年人分得60万元补偿利益,保障了其后续生活与就学需求。案例二:未成年人父亲因犯罪服刑,母亲无经济收入,家庭依赖祖父母承租的公房生活。房屋征收后,祖父母与父亲的其他继承人就补偿利益分配产生纠纷。律师通过提起婚内财产分割诉讼,主张父亲的继承份额中应优先保留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协议,从父亲的征收利益中提取60万元存入公证处监管账户,按月向未成年人支付生活费直至成年。
3.实务操作要点:多维度挖掘权益空间
夏律师总结了三点实务操作要点:一是精准剖析案件事实,挖掘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与权益依据;二是全面收集关键证据,包括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生活困难证明、监护关系证明等;三是灵活选择诉讼策略,结合案件情况可选择共有物分割、婚内财产分割、抚养费纠纷等不同案由,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三、圆桌讨论:多维观点碰撞,凝聚专业共识
本次研讨会设置两场辩论式圆桌讨论,围绕未成年人征收权益保护的核心争议点,嘉宾们分别以正方、反方、中立方身份展开激烈辩论,多角度剖析问题本质,形成了富有价值的专业共识。
(一)圆桌一:未成年时跟随父母写入调配单,是否应当认定为享受福利分房?
本场圆桌讨论由城更委副主任李维世主持,城更委委员张崇华、许伊音律师,未保委委员秦莉丽律师分别代表正方、反方和中立方发表观点。
1.正方观点:应当认定为享受福利分房
张崇华律师代表正方指出,从历史沿革与政策本意来看,调配单是福利分房的重要凭证,其记载的受配人员名单具有明确的权利指向性。无论受配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只要其名字被列入调配单,就意味着该福利分房已考虑其居住需求,应认定为享受过福利分房。
张律师强调,这种认定方式有利于维护规则的统一性与严肃性,避免因主体年龄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若未成年人仅因年龄因素就不认可其享受过福利分房,可能导致部分当事人利用未成年人身份规避“他处有房”的认定,损害其他同住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福利分房的核心是解决家庭居住困难,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成员,自然是福利的受益者之一,认定其享受过福利分房符合政策初衷。
2.反方观点:不应当认定为享受福利分房
秦莉丽律师代表反方提出,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的住房福利权利主体资格,福利分房的核心受益对象是具有劳动关系、住房困难的成年人(通常为父母),未成年人被列入调配单仅为家庭整体受配时的人口计量单位,而非对其个人赋予住房保障权益。
秦律师结合案例论证:某案件中,11岁未成年人被母亲单位列入调配单,但未实际居住该房屋,户口也未迁入,更未获得产权或使用权。若仅因调配单有其名字就认定其享受过福利分房,导致其成年后无法在户籍所在的公房征收中获得权益,显然违背实质正义。此外,上海高院相关会议纪要已明确,未成年人随父母受配公房,非作为独立主体申请或受配的,原则上不认定其他处有房,这一规则正是对实质受益原则的体现。
3.中立方观点:应结合实质受益情况综合认定
许伊音律师代表中立方认为,不能简单以“是”或“否”一概而论,应结合未成年人是否实质享受福利分房利益综合判断,核心考量因素包括:是否实际居住调配房屋、户口是否迁入、是否获得房屋使用权或产权、家庭内部对房屋的安排情况等。
许律师通过自身承办的案例说明:未成年人随母亲被列入外公单位的福利分房调配单,但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是外公与舅舅一家,未成年人与母亲户籍迁入祖父母家并实际居住。若认定未成年人享受过福利分房,将导致其无法在祖父母家公房征收中获得权益,而其并未从外公单位的福利分房中实际受益,显然不公。因此,中立方主张,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避免机械套用调配单记载作出认定。
(二)圆桌二:未成年时的居住不被列入同住人认定条件,是否合理?
本场圆桌讨论仍由李维世副主任主持,城更委委员秦志刚律师,未保委委员孙曾利、卢启华律师分别代表正方、反方和中立方展开辩论。
1.正方观点:合理,符合政策本意与司法实践
孙曾利律师代表正方指出,未成年人时的居住不被列入同住人认定条件,具有充分的政策依据与实践合理性。从政策制定目的来看,公房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具有独立居住需求的成年人的居住权益,未成年人的居住需求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而非依赖公房制度单独保障。
孙律师从三个维度展开论证:一是居住利益的依附性,未成年人的居住利益附随于父母等监护人,公房征收补偿已通过保障监护人权益间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无需单独将其列为同住人;二是避免利益失衡,若允许未成年人以未成年时期的居住为由主张同住人资格,可能导致同一房屋的补偿利益被多代人反复主张,损害其他同住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司法实践惯例,上海高院相关解答与会议纪要已形成共识,未成年人的居住不单独作为同住人认定条件,该规则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减少纠纷。
2.反方观点:不合理,忽视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
卢启华律师代表反方,结合亲办案例提出疑问,认为一刀切地将未成年人时的居住排除在同住人认定条件之外,存在明显不公。反方观点认为,公房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居住需求,而未成年人的居住需求同样应当得到重视,不能因其年龄因素就否定其权益。
卢律师分享案例:某公房户籍在册三人,分别为外婆(承租人)、舅舅、外孙(未成年人)。外孙8岁时随母亲受配过一套公房,但未实际居住,户籍成年后迁入外婆公房,后该公房征收。法院以“未成年人时的居住不列入同住人认定条件”为由,驳回了外孙的权益主张。卢律师认为,外孙既未从受配公房获益,又长期依赖外婆公房生活,仅因未成年时期的居住经历就否定其权益,不符合公平原则。此外,宅基地房屋与拆迁阶段均对未成年人权益有明确保护,唯独公房征收中采取“一刀切”模式,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统一性。
3.中立方观点:原则合理,但应设置例外情形
秦志刚律师代表中立方表示,总体认可未成年人时的居住不被列入同住人认定条件的原则性规定,但应结合特殊情形设置例外,兼顾规则统一性与实质正义。
秦律师指出,原则上未成年人的居住依附于监护人,不单独认定为同住人,符合公房制度初衷与司法实践惯例;但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未实际居住的未成年人,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求学、服兵役等情况,且无其他住房的,应视为同住人认定的例外情形。上海高院相关解答已明确此类例外规定,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中立方强调,制度设计应兼具清晰性与灵活性,既要避免规则模糊导致的裁判混乱,又要防止机械适用规则引发的权益受损,实现原则与例外的平衡。
四、会议总结:深化跨界协作,推动权益保障规范化
城更委主任马永健律师作全场总结发言,对本次研讨会的成果给予高度肯定,并对未来两大专业委员会的协作方向提出明确期望。
马主任表示,经过一下午的深入研讨,与会嘉宾围绕未成年人征收权益保护的核心疑难问题,分享了宝贵的实务经验,展开了充分的观点碰撞,形成了一系列富有价值的专业共识,达到了跨界交流、凝聚智慧的初衷。
马主任指出,征收领域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难有“标准答案”,不动产征收领域的法律适用也是动态变化的过程。本次研讨会聚焦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正是这种复杂性与动态性的典型体现。此类问题既涉及征收政策的准确适用,又关乎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需要律师兼顾法律刚性与人文温度,从实质正义角度出发维护当事人权益。
马主任强调,本次城更委与未保委的跨界研讨,为专业研究注入了新的视角与活力。过去城更委的研究多聚焦于征收利益的分割规则、同住人认定标准等技术层面,而未保委的专业视角让大家意识到,征收补偿背后不仅是财产利益的分配,更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权益,需要给予特殊关注与保护。
对于未来的协作方向,马主任提出三点期望:一是持续深化跨界研究,城更委与未保委应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围绕未成年人征收权益保护的具体问题开展更深入的学术探索,形成系统性研究成果;二是推动成果转化,将研讨形成的专业共识通过律协渠道反馈至立法、司法层面,为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与裁判尺度的统一提供专业参考;三是强化实务指引,结合研讨成果与典型案例,共同编撰实务指引或案例汇编,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参考,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增量。
马主任最后表示,上海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与跨界协作,是上海律师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期待未来城更委与未保委能够继续携手,聚焦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开展更多高质量的跨界研讨,为上海城市更新的法治化推进与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贡献专业力量。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会议文档及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
执笔:李维世 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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