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缘于一张火车票。
2005年8月8日,黄金荣买了一张北京至义乌的K101次火车票,票价为203元。 不久后,他偶然从互联网上获知,每张火车票的票价中均包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如此算来,这张票的保险费应为3.98元。“对方在收取该保险费时,并未履行告知义务。”黄金荣说。他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98元并承担诉讼费。
4个月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金荣的诉讼请求。黄金荣上诉后,北京铁路运输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支持判决的决定性依据,是由政务院(国务院前身)财经委于1951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而在北京铁道运输法院进行审理,对其诉讼的成败也有一定的影响。黄金荣认为,这是典型的儿子审老子。
黄金荣也曾向中国保监会递交申请书,请求其对这项保险进行审查。保监会在回函中答复,“我会未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也并未实施任何其他行政行为要求旅客必须购买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所以,此事与他们无关。
这场金额微小的官司落幕之后,拥有资产9900多亿、员工250多万人的铁道部门终于松了口气。但“蚍蜉撼树”的诉讼并非没有起到效果——北京铁路法院已向铁道部发出司法建议,撤销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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