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属于金融行业的交易习惯,并基于此认定被告依约履行了利息给付义务,驳回了原告段先生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也指出,中国工商银行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判决被告负担80%的诉讼费。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发现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储蓄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计息规则等关系储户利益的条款,存在不完善、不透明问题,未完全尽到对储户的告知、明示义务,易引发纠纷,就此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中国工商银行针对储蓄合同中涉及储户利益的合同条款,就“公开”、“透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和梳理,并予以规范;采取在存款凭证上、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储户易于接受的方式,就涉及储户利益的相关交易规则予以明确注释、说明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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