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WTO越来越失去活力,各国寻求组建区域性自由贸易区,成立组织机构,RCEP就是这样的组织机构,同时期还要CPTPP,新加坡等RCEP成员国也是CPTPP成员国。
国际贸易便利化的目的都围绕着关税制度和非关税措施展开,RCEP也一样,是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作为一个新建立的自由贸易协定区,人们首先关注的是关税制度,但RCEP在关税制度没有大作为,非关税措施却有新气象,更值得观察。
1 非关税措施重要性:
上图来自亚洲发展银行,可见自1995年以来的二十多年间,亚太地区关税措施逐年下降,但非关税措施在逐年上升。非关税措施中主要部分是技术措施,WTO将技术措施分为两类,保护人和动植物健康的SPS协定,以及一般性技术规范的TBT协定。按WTO约定,只有为了保护健康,才可以设定比国际标准高的国内标准。实际上,各国都用技术措施设定壁垒,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因为这比关税措施更隐蔽。消除技术壁垒是建立国际贸易自由的必然要求。
此图来自ERIA (Economic Research Institue for ASEAN and East Asia东盟和东亚经济研究所),可见我国也是大量使用技术壁垒,上图可见中国使用量远大于其他国家,大部分都是紫色的,是阻碍贸易的技术措施。疫情期间,WTO和WHO都呼吁降低农产品的技术标准,因为太高了,降一点不会影响食品安全,很多国家降了,我国没降,可见我国对技术壁垒的倚重程度。
我国加入RCEP后,非关税壁垒未来走向对我国至关重要。
2 RCEP关税制度简介:
为了与非关税措施比较,本文先简述一下RCEP关税制度。WTO越来越失去活力,各国寻求建立区域性国际贸易组织。RCEP也区域性自由贸易区,是从东盟发展出来的。RCEP税制主要是沿用已有的东盟关税制度和各种双边关税政策,是将多个税制放到一个盒子里而已,有人将其比喻为一碗意大利面,看上去是个整体,其实里面都是点对点的连接。下图显示RCEP成立之前,国家之间的已经有双边税制,没有双边税制的是少数。
RCEP没有全部“统一减让”,大量“国别减让”,还有例外产品的规定,降税模式很多。不像欧盟那样的统一大市场。税收优惠不是自动适用,商家要证明自己符合哪个税收优惠。
RCEP没有建立一个单一的税制,也没这方面的计划。可以说RCEP在税制上没进取心,未来主要变化在于,减税时间表可能缩短,比如25年降为零关税的产品,提前到15年实现,但本质不变,仍然是两国之间的税制,不影响到其他国家。
3 RCEP非关税机制
RCEP非关税机制追求全面效果降低非关税壁垒,而不是关税机制的点对点效果,追求全面性影响,比关税机制更有进取心。非关税措施中主要部分是技术壁垒,按WTO规定分为两类,有关人和动植物健康的SPS协定,和一般性技术标准的TBT协定。
3.1 SPS:
RCEP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目的是更好的贯彻落实WTO的SPS协定,其中有亮点有,1)等价性,RCEP提倡进口国接受出口国的SPS管理措施,只要能达到同等保护效果,而且提出了一些具体方法,最有力的一条是进口国SPS管理机构可以派人去出口国,检查出口国相关机构(可能含厂家和检测机构)的合规性,另外有信息透明性的具体要求;2)区域性认可,就是认可国家的某个地区是无动植物疫病或虫害,这是对国家动物卫生组织OIE在国内设立“无疫区”的变通,因为OIE无疫区标准不容易达到,RCEP鼓励成员国互相认可低疫病风险区,从而便利国际贸易;3)紧急措施,这也是对国际动物卫生组织和植保组织规定的详细要求,采取防疫病防虫害紧急措施时,要与受影响成员国讨论,并提供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及时紧急措施,也有实施上的要求,防止滥用。
3.2 TBT:
按照Article 6.6 Standards 第1段,以后各国制订国内标准时,首先要想到跟国际标准一致标准互认;按第2段,如果国内标准对国际标准有修改,要说明区别所在,以及造成这种区别的理由,这个条文是来自ISO/IEC 21之规定。按照ARTICLE 6.11 第2段,提出TBT 通报后,只要有成员方请求,通报国要立即拿出完整的英文版报告,说明理由,如果没有完整版要有总结性报告,也就是说提出TBT通报之前已经有充分依据了;按照ARTICLE 6.11 第5段,修改技术法规时,允许其他成员国人员参与咨询活动。根据Article 6.7 第3段,如果其他成员国有同等效果的技术法规,应该认可其为等价法规。
3.3 RCEP成功之处:RCEP对SPS和TBT, 都给出了国内技术法规正确与否的判定标准,拟定了执行国内技术法规的行为准则。比WTO的SPS和TBT协定更具有操作性,消除技术壁垒有了实现渠道。
3.4 不足之处:RCEP的SPS机制和TBT机制都不能使用RCEP争端解决机制,而且在RCEP机构里,没有设立SPS和TBT委员会,SPS和TBYT争议缺少一个公共的说理的论坛,缺少记录争议过程的机构,成员国之间因为标准发生争议,无法裁决也无法付诸公议。与RCEP同期设立的CPTTP就有这些机制,所以更加成熟可靠。
4 未来统一技术标准:
4.1 统一各国标准的途径: 从文本和语言角度考量各国的哪些国内标准是等价的;各国检测机构能力的检测能力需要评价;需要国家间互相检查。未来检验检疫行业可能比较热闹,国际交流大大增加。
4.2 协调各国标准的主导权:在制订规则,协调各国规则之间起主导作用,这是有实力的国家要争取的,我国有中国标准2035战略,日本和韩国也有相应计划。不仅RCEP成员国想争取制订标准的主导权,欧盟也很感兴趣。由于东盟内部标准协调工作是由欧盟辅助的,相关办法跟欧盟是一致,欧盟甚至有处理问题的模板。欧盟判断,RCEP协调各国标准的工作不会很快完成,目前连协调标准的委员会都没成立,必然要使用现成的模板解决标准协调问题,使得欧盟在RCEP标准协调问题上已经处于优势地位。下图是欧盟的报告。
5 非关税措施中非技术性问题:
非关税措施中还有些非技术性问题,这方面RCEP基本上是忽略了,很少有涉及,这是明显的缺陷,相关行业会为此陷入困惑。比如医药和医疗器械行业,进口药物或者器械各国都是要注册的,无论多完美的医疗产品都要经过注册程序,这是对敏感物品的正当正常管理,另外,医药和医疗器械都要与医保报销制度衔接。医疗产业企业肯定会遇到这方面问题,RCEP除了对知识产权之外,没有相关规定。再如补贴,我国对达标的农机有国家农机补贴,国外农机产品很难享受政府补贴,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6 RCEP管理机构本身的问题:
RCEP谈判长达八年,与CPTPP相比效率很低,而且最终的成果,也就是文件的简洁性和约束力,远不如CPTPP。CPTPP协定打印出来有六百页纸,解决争端能力强。RCEP协定打印出来有一万四千多页,大部分是各国之间的税务机制,减免计划,特定产品的特殊税制等,其余部分只有五百多页。所以商家很难全面清楚地理解RCEP税制。
另外在RCEP谈判过程中,国际海关HS编码升级了两次,2017年升级,和2022年升级。海关编码升级应该反映到RCEP协定中,也不难做到,因为升级只是影响全新产品,然而RCEP谈判完全没理会,两次升级全都错过了,以后对新产品只能放到兜底分类“其他(others)”之中,适用更高的税率。
结语:如果将国际贸易分为海关程序、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三个方面,则RCEP在海关程序方面做得最好,推出了统一的原产地证明ROO,RCEP内发往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同一个版本,减少犯错机会,另外有电子通关,经认可的企业的快速通关机制,都是全新管用的;非关税措施方面,为打破技术壁垒提供了正确与错误的判别标准,给出了渠道,但不能适用RCEP争议解决机制,也没有成立为技术标准争议设立相关委员会,争议缺乏公论和记录的机构,以后的演变非常值得关注;关税制度最没有进取心,仍然保持点对点式的关税制度,换汤不换药,未来只是在缩短降税日程表上可以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