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时报:权力任性之下,法律只好任人揉捏
日期:2007-07-31
作者:毕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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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贸局违法出台“33号文件”,一夜之间让拥有价值数千万元资产的榆次汇隆造纸有限公司以800万元的底价拍卖给了个人。经过两级法院4次审理,2006年11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33号文件”违法;榆次区政府拍卖汇隆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其赔偿张春江365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判决下达9个月过去了,张春江依然没能从榆次区政府要回一分钱(7月30日《中国青年报》)。
榆次区政府拒不执行的理由听起来很充分:“300多万元也是老百姓的血汗钱,不能随便给。”从爱惜老百姓血汗钱的角度,这样的“吝啬”好像很值得赞许,但若有此等精神,何来此前贱卖企业的滥权行为?
政府觉得法院的判决不公,是否可以拒绝执行?任何人都有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政府部门也不例外——但这种意见的提出是有渠道、程序可走的——在经过多次审理,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时候,即便还有意见,那也要对判决无条件执行,如果对判决结果仍然不满意,在执行完毕后,可申诉,经法院审查通过的,可进入再审程序。
遗憾的是,公然利用手里权力与法律对抗的“负面典型”比比皆是。就本质而言,这仍然是长期存在的权力任性的延续。
有人质疑当地法院,只敢冻结政府资金,不敢依法把资金划拨给原告。依我看,在地方法院受地方政府掣肘较多的环境下,一个基层法院能冻结政府的资金,真的是很不容易了。要期待用法治来保障社会的最终正义,就必须从用人权、财务权、制约权等各个方面加强基层法院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当地政府为什么就敢贱卖股份公司?官员为什么可以对法律“选择性”利用?一个市级法院为什么不敢对区政府“依法强制执行”?权力的任性者是否应该为此付出必要的代价?发生在榆次区的官司显然可以成为一个剖析基层法治水平的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