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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发布实施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日期:2001-06-0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2,153次
信息产业部2001年5月10日发布实施《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规定》所称通信主管部门,是指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规定》明确通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主管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通信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受通信行政处罚;属于本级通信主管部门管辖。

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通信主管部门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案件调查完毕后,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通信主管部门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信主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网站)、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通信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使用信息产业部统一格式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