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 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

状告卢氏县公安局索赔百万

    日期:2006-07-03     作者:陈默    阅读:6,183次
    经央视披露后引起强烈反响的福建籍少年郑佳辉在河南卢氏县被逼自杀一案,最近又生新的波澜。在对涉案人李艳菊、王二虎夫妇提起民事索赔诉讼后,受害少年郑加辉(又名郑佳辉,1992年3月2日生)之父郑兆颜寻求到两位上海律师的无偿援助,并已向三门峡市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卢氏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并就卢氏县公安局违法行政提起行政诉讼,索赔100万元。

为郑加辉之父郑兆颜提供援助的两位律师是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学院王永杰博士和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丁兴锋律师,他们已代表郑兆颜赶赴三门峡市检察院递交了刑事控告状,请求依法对卢氏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张清波等7人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刚满15岁的郑加辉随父从老家福建福鼎市农村到卢氏县,辍学后在一家理发店做学徒。综合媒体已经披露的案情及受害少年之父提交的诉状所称,2006年3月3日下午6时许,位于卢氏县的绿宝土特产超市店主李艳菊称其一部“三星”牌手机丢失,其店员告诉李艳菊:隔壁理发店员工郑加辉下午曾到该店看电视,李艳菊因此怀疑受害人郑佳辉偷了手机,随后,李艳菊让受害人郑加辉到该店,逼迫郑加辉承认偷了其手机。郑加辉拒绝承认,跑回理发店后,郑加辉借用同事的手机打“110”报警,寻求警察保护。卢氏县公安局接警后,工作人员于当晚8时许把郑加辉、王二虎(李艳菊之夫)和理发店老板刘泉先后带到了卢氏县公安局110特巡警大队,后又带至该县城关派出所。

在公安机关期间,郑加辉用110特巡警大队民警的手机给其父郑兆颜打电话,哭诉其没有拿手机,并让其父赶快救他。郑兆颜连忙给刘泉打电话说:如果郑加辉没有偷,就不能承认。但是刘泉说,民警已将郑加辉从派出所一楼带到了二楼进行审讯,他没有办法上去。3月4日凌晨1时许,郑兆颜再次给刘泉打去电话询问情况,刘泉说郑加辉已经承认拿了手机,并在派出所给李艳菊打下了2700元的欠条,欠条交给王二虎后,郑加辉被放出派出所。

3月4日晚,郑兆颜赶回卢氏县,向李艳菊承诺一定会问清楚此事,如果真是儿子偷了手机,一定会还她钱的。3月5日中午,郑兆颜将郑加辉叫到了自己的住处。郑加辉告诉他,自己真的没拿李艳菊的手机,他写欠条是因忍受不住派出所内众人的威胁与殴打。

3月6日凌晨1时多,理发店老板刘泉突然给郑兆颜打电话,说郑加辉突然口吐白沫,浑身抽搐。郑兆颜立刻赶到儿子住处,并当即同他人一起将其送到卢氏县人民医院。3月6日凌晨3时,郑加辉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郑加辉死于中毒。郑加辉自杀前写下四封遗书,声明自己没有拿李艳菊的手机,并说明自己自杀系被个别公安人员及李艳菊夫妇所逼。

了解案情后,两位上海律师为郑兆颜作了法律分析:相关警员在接到郑加辉的报警后,本应依法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然而恰恰相反,个别警员明知郑加辉是未成年人,却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其调查、讯问并没有依法通知其监护人到场,违反法定办案程序,造成恶劣后果。第二,在受害人郑加辉被怀疑偷手机后,相关警员在长达近7个小时内,没有及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反而参与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内共同威胁、殴打受害人郑加辉,主持进行所谓的调解,导致受害人郑加辉被迫书写欠条,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罪、刑讯逼供罪。

华东政法学院的法学博士王永杰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关于“酷刑”的定义——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谓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但“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本案被控告人对刚满15周岁的被害人的恐吓和暴力行为,足以构成酷刑。这也符合对我国刑法关于刑讯逼供之规定的全面理解。此外,办案人员严重违反法定职责,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恶劣后果,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他强调,如果三门峡市检察机关不予立案,郑兆颜依法还享有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

就同时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丁兴锋律师指出,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在郑加辉案中,未履行法定职责,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恶劣后果,理应承担行政过错责任并予以经济赔偿。100万元的索赔金额则分别由死亡赔偿金3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及医疗费、丧葬费等组成。

在上海律师提供无偿援助后,此案也引起上海法学界的关注。华东政法学院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王俊民教授邀集来自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社科院和上海交通大学的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教授和专家,举行题为“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与责任界定”的研讨会,围绕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讯问的程序性法律适用,对未成年人讯问中有刑讯逼供行为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是否可以并行,当事人是否可以同时提出赔偿主张等问题进行讨论。

据悉,三门峡市中院已受理此案,并将于7月11日公开审理。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