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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参事:执政党应当成为遵守宪法法律模范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12-03-12         阅读:3,869次
 

国务院参事 朱维究

眼前的朱维究,头发一丝不苟,表情安然,笑容亲切,但是每每开口,则必然掷地有声,难掩锋芒。她的面前摆放着一张《人民日报》,标题上赫然写着《宁要微词,不要危机》。3月2日,人民网记者专访国务院参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维究,我们的话题就从这篇文章谈起。

朱维究指着手边的人民日报说,这篇文章是2月23日发的,标题为“深化改革认识论”,在国内外引起了不小反响。她说,这篇评论执政党需要改革的文章很有标志性意义,也很不容易。文章证明,当下一批坚持改革的共产党人认为改革必须深化,不能再绕着走,事实上也绕不开。

党规与法律不能混淆

朱维究笑着说:“作为民革的成员,我是中国共产党的诤友”。她介绍,她的外祖父、父亲和她,三代都和共产党有密切的联系。她认为,中国革命的胜利、中国建设的成功,是全民族的事,是各党各派、各界人民都参与的事情。

朱维究说,近10年来,为了约束执政者行为,党规的制定超过了法律相关规范的出台,包括“双规”的规范化。这证明共产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比普通人的多且高,这是好事。但是,党规不等于法律,政治规范也不能取代法律规范,不能混淆党规和国法的界限,重要的是将党规与国法通过政治程序与法律程序正常有机地衔接,包括党务干部转任政务干部政治法律程序的法定化。这意味着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必须明晰、互不取代,只有如此,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责任制。

执政党应当成为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

朱维究指出,我国深化改革的头一件事就是执政党的现代化。为了适应大变革,执政者必须提升执政能力,中国共产党必须从经验式的以政策手段治理国家,转变为规范化的以法律手段为主治国理政。第二是国家的法治化,就是建设法治国家。首要的是宪法的实施和落实。我国宪法是毛泽东主席和几代领导人带领人民制定与修改的,执政党有责任、更有义务带头实施宪法落实法律。依据宪法与党章的规定,执政党应当带领共产党员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成为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有了执政党的遵宪守法,才有政府的依法行政,才能建设真正的法治政府,才能保障司法机关有效行使审判权,公正司法。 第三是人民当家作主。深化改革要求,执政党和政府必须从“以人为本、为民做主”的初级阶段向“人民当家作主”高级阶段转变,即“被动恩赐式”的当家作主深化为“主动自治型”的当家作主。同时创新社会管理也要求,为人民服务的内涵应有质的提升。党和政府不仅有必要还权于社会,而且有义务也有能力指导、培育全民在理性维权下的自主、自理,最终达至自治,并能够有效监督各级各类公权力。

深化改革的动力应当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

朱维究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反复提到要“加强改革顶层设计”,意思就是必须有全方位的、整体的制度设计推动与保障改革,同时深化改革的动力应当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必须有全民的参与。朱维究指出,深化改革的关键是所有社会组织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只有人民掌控并监督公权力,人民特别是大多数中下阶层人的权利才有保障。要想保护广大人民的权利,必须严格限制监控公职人员的权力。

朱维究认为,新时期现代共产党人实质上应该是从上到下把自己当作或者培养成各个不同层级的“义工”,做名副其实的公共利益的守卫者。不可能允许从事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的人既为公,又为私。理由很简单:想发财的,不要任公职,公职人员必须放弃私利,才能维护好公共利益。

朱维究呼吁,深化改革必须在取消一切小金库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公共财政,修改《预算法》,强化预算监督,大力发展社会保障推进公共服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亟待完善保护国有公有资产的若干支柱性法律,现有的法律规范远远不够。要用法律规定保护公产公物的各类主体,明确被保护的公产公物的具体对象、界定保护的范围、规范保护的程序以及参与保护的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实行违法必纠。

党、政府和人民必须建立起规则意识

朱维究最后强调说,要取得深化改革的成效,执政党、政府和人民必须建立起规则意识,从领导到百姓,都要树立约束自身行为的规则意识。约束人行为的自律性规范是道德,需要从小做起、从家教抓起。约束人行为的他律性规范有政治规范、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前者如党规,社会规范如行规,而法律规范是由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家规范。只有各种规范共同发挥作用约束人的行为,才能保证改革顺利推进,社会才有望和谐有序。

国务院参事朱维究简介:

朱维究,1944年生,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政协常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长期从事行政法与比较公法教学以及行政管理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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