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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与律师实务研讨会报道及倡议书

    日期:2002-12-2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8,524次
12月24日下午2:00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会议室内,金融与证券法律研究会举行“证券民事赔偿与律师实务研讨会”,吕红兵、刘维、李志强、宣伟华、宋一欣等20余名上海律师出席会议,严义明律师因出差而未能与会,10余家媒体到会采访。

会议由宋一欣律师主持,首先,上海律协副会长吕红兵律师代表律协到会表示祝贺,就律师参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并宣布上海律协内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组”成立,这是目前已知的全国律师范围内第一家以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组织。接着,金信证券副总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研究会副主任李康、《上海证券报》社副总编辑曹士忠、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吴弘等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其后,宣伟华律师宣读了致全社会的《倡议书》,倡议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日”,以期形成一个尊重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社会氛围,保护日建议定在《公司法》、《证券法》颁布之日的每年的12月29日,这一倡议受到与会者的一致赞同。

在会议研讨活动中,宋一欣律师对上海律师的投资者维权工作作了回顾,对面临的问题提出了看法,并对研究组今后的活动提出的打算;宣伟华律师则对拟议中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范围、因果关系界定范围、计算方法及确认、鉴定方式等问题提出了看法和建议。在会上,与会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研讨:一是研讨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有关司法实践问题,包括原告范围和诉权的确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被告范围和责任的承担、损失计算原则和方法等。与会者建议,就证券民事赔偿问题应加强律师与证券监管部门、司法审判部门的沟通和对话,以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二是研讨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与律师实务的关系,内容包括律师代理方式(如公开征集委托、转委托代理、联合受托代理、律师团、原告代理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业务资格招投标等)、律师收费方式(如风险代理和收费界定)、共同诉讼中的律师作用及与诉讼代表人的关系、以及律师如何实现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统一、如何依照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要求加以自律、律师如何参与投资者教育活动(如投资风险、诉讼风险)、如何协调与解决事务所内部的业务利益冲突等。与会者认为,律师代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律师的新业务和新增长点,代理非同城的共同诉讼也是新的诉讼类型,因而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需要律师业进行制度创新并加强协调与合作。(宋一欣、宣伟华提供)


倡 议 书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其中一个表现是拥有6000万投资者,但其主要组成仍是中小投资者。随着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和我国成为WTO成员国后,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一个全社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局面正在形成。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金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今年三月举行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朱?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要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中国证监会将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教育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并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强调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和打击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今年一月颁布司法解释,启动投资者权益保护司法救济的进程,而新的更为详尽的司法解释出台则指日可待,目前各地法院也由此受理了近900起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相应地,投资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和法制意识也得到增强,同时,社会各界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各类新闻媒体也作了全面深入的报道。



因此,正值上海市律师协会内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组”之际,与会者作为上海律师,向全社会倡议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日”,以期在全社会中形成尊重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投资权益保护法制建设的完善和进步,如同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以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样。



我们建议,每年的12月29日可以定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日”。理由如下: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性法律主要由两部,一是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二是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证券法》,而该两部法律颁布的时间都是12月29日。



几天后,《公司法》颁布九周年和《证券法》颁布四周年的日子将来临,在这个值得纪念的日期的前夕,我们---上海律师,向社会提出这样的倡议,应当具有特别的意义。





倡议人: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与证券法律研究会

“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组”

2002年12月24日



上海律师投资者维权工作的回顾与面临的问题

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律师



今天,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内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组”的日子,这个研究组也是目前已知的全国律师范围内第一家以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组织。



事实上,在这个研究组成立之前,部分上海律师已经为投资者权益保护做了大量的工作。下面是不完全的统计和归纳。



1.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最早起于1996年刘中民在山东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诉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案(后判决败诉),以及后来的1998年姜顺珍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案(后裁定驳回),上海律师则代理了红光实业案;



2.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上海律师在三天后率先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大庆联谊案,而大庆联谊案因有近800名原告,而有可能成为目前最大的共同诉讼案(非同城的);



3.目前,上海律师代理了目前被起诉的10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中的7家,占70%,即大庆联谊案、圣方科技案、嘉宝实业案、ST同达案、红光实业案、银广夏案、ST天颐案;在目前近900起案件中,上海律师代理或联合代理的案件约有880件,占97.78%;



4.目前,上述案件中部分案件结案,除九州案被法院裁定驳回外,11月11日嘉宝实业案以和解撤诉结案、11月25日红光实业案以和解调解结案,投资者因此都获得了一定的补偿款,这在目前股市低迷的情况下有利于鼓励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而该两案均由上海律师代理;



5.上海律师四人次两度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会,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提供书面的或口头的建议或修改意见,为中国证监会加强监管、完善执法而献言建策;



6.几年来,上海律师多次参加全国性或上海的有影响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学术研讨会,并积极演讲和发言,有的会议还是组织者之一;撰写或联合撰写了《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和《投资者身边的纠纷案》两书,并且撰写了20―30篇涉及投资权益保护的高质量学术论文,这些著述有的已经为其他书文所转引,也成为部分研究生撰写论文时的参考书目;另外,上海律师还制作了“证券民事赔偿”的网页,制作了具有领先性的“投资者损失计算” 软件;



7. 上海律师还参加了《上海证券报》社组织的投资者维权志愿团的活动,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帮助;上海律师并通过各类演讲、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呼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可以预计,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的颁布,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将成为律师新业务、新增长点,从内容上看,凡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以及被法院判决有罪并生效的犯罪人,都有可能被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从形式上看,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类型也将从单独诉讼发展成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并存的局面。



因此,律师业务的新发展,要求律师在业务代理过程中要有新思路,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和探索。需要研究的问题包括:律师代理制度和方式,如公开征集委托、转委托代理、联合受托代理、律师团、业务代理招投标等;律师收费制度和方式,如风险代理和收费尺度;共同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及与诉讼代表人的关系;如何协调与解决事务所内部的业务利益冲突,特别是曾参与过证券发行的业务利益等。



同时,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代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不但应具有律师执业的法律责任,而且应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具体表现在:如何实现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统一;如何依照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要求加以自律;如何参与投资者教育活动,向投资者宣传投资存在风险、诉讼存在风险等。



“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组”成立后,拟打算在上海律协领导下主要从事下列活动:1)借鉴海外证券民事赔偿的成功经验,研究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乃至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法律完善,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2)向立法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司法部门提出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和政策建议,及时反映投资者的呼声与愿望;3)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个案及其难点、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协调和沟通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4)参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宣传、教育、咨询工作等。



2002.12.24



律师的社会责任与证券民事赔偿律师实务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宣伟华律师

一、律师的社会责任

1.性质与类型: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而属于在一个新的领域里的新型类型的律师业务,是证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2.应具备专业知识:由于其特殊的领域,决定了从事该项律师业务的律师必须具备特殊的专业知识,至少应该是对证券市场有所关注和接触,并对证券以及证券交易专门性知识有所储备和有所实践。

3.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成分的特殊性:机构投资者为少数,中小散户为多数,而多数投资者反而属于弱势群体,更需要保护和支持;律师具备专门知识,不代表任何一个利益集团,可以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4.律师不能只是追求经济利益:律师是经由国家多年培养出来的特殊人才,有责任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广泛的社会服务。那种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大门只为大客户而开的认识是片面的和狭隘的。

5.律师参与证券民事赔偿业务的重任:第一,在于推动我国法制化建设,特别是证券市场的法制化进程;第二,在于探讨和寻找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诉讼制度的创新和确立,积累我国在共同诉讼以及集团诉讼方面的实践经验。

二、证券民事赔偿律师实务

1.诉讼程序方面的律师实务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市场所发生的涉及面如此之广、人数如此之多、影响如此之大的异地共同诉讼,目前在世界各国都找不到可以参考和鉴戒的经验和立法,这就需要律师和法官的制度化创新;而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起着最先的、和最直接的制度创新作用。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代理业务,除部分考题是由最高院出的外,还有部分就是我们自己命题自己做,但又不知是否正确,还需等待受诉法院批考卷。

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有:诉讼代表人的资格、代表人的推举方法、多少人以上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民事诉状的写法、诉讼费用的计较、原告是否应分类(各种不同分法:两类法----有诉权但没有胜诉权和两者皆有;三类法----以不同的时间点界定各类原告)等



2.实体裁判方面的律师实务

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实体法方面的问题比程序法上的更多,更难解决:但新解释出台后将解决大部分问题,例如,原告因果关系的证明及其人民法院的认定,损失计算等。但是,由于该部立法在全世界范围内都绝无仅有,而我国又属于成文法国家,因此,立法不可避免地将产生“一刀切”的生硬的做法,使其在某些方面可能产生尚失法律本应具备的科学、合理、公平和公正的一面。这就需要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及其代理人在庭前庭后以及庭中的努力。

在实体审理和裁判上存在的问题有:损失如何计算(不可能靠手工计算)、法院如何认定损失计算的可靠性和正确性(不是一个或几个投资者的计算)、一部分原告因果关系的证明(法律虽未直接规定其免于因果关系证明,但不能剥夺其胜诉权)、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判决书写法以及作出判决的方式、胜诉结果的分配和监管等。



3.操作技巧方面的律师实务

共同诉讼律师实务六步骤:

接受咨询以及初始登记,并应告知是否有诉权

寄给投资者文件(包括告知事项、一般文书和诉讼文书),签字确认

登记投资者的返寄材料并初步确认是否有原告资格,建立原告信息库

查询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情况

设计计算投资者损失的软件并计算每一个投资者的损失

准备诉状和证据材料,完备所有诉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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