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弱者的利益是法律的责任,这样的保护不一定是需要通过惩戒来实现
由于华为等公司的“辞职门”事件让劳动合同法蒙上了“软法”的面纱。通常人们提到“软法”,便会联想到那些执行力不强的法律,也会产生“让其硬起来”的冲动。《劳动合同法》真的没有执行力吗?一系列的问题浮出水面,带我们走进了“软法”的领域,也走进了法律与经济博弈的棋局中来。
从法的保证手段入手,我们可将法律分为硬法与软法。保证手段的强硬,使法具有了强硬之别。软法概念以前主要适用于国际法领域,其他领域比较少见。但最近二十年来,软法现象迅速地在其他领域大规模涌现,尤以环保、劳工和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为代表。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这些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备执行力并已经限制了部分主体行为的自由度,只不过是由于其他因素(如司法执行问题、弱势群体问题等)的制约,这种约束可能无法像其他法律来得如此雷厉风行,如此立竿见影。这样的尴尬局面从一个侧面告诉立法者:立法不是仅有好的初衷就可以实现好的成效,法律的实践是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这门技术活需要面向生活具体化。
具体到劳动合同法的领域,其实该法在很大程度已经赋予了法律“硬”的保证功效。该法颁布的初衷是出于对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进行“硬”保护的考虑,山西省发生了“黑砖窑”事件,对劳动者悲惨遭遇的同情和对黑心老板的愤恨在社会上急速发酵,立法者采取了对劳动者相对倾斜的立法政策,从而试图打破弱肉强食的格局。这样的纠偏在整部法律中随处可见,代表性的立法集中反映在该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对就业中普遍存在劳动合同缺位的“执法宣战”,但据此就认为劳动合同缺位现象就会立即寿终正寝,恐怕也有点过于乐观。
山雨欲来风满楼,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出于节约成本的需要,华为等公司选择了“辞职门”策略。应当肯定的是,这种策略使华为通过全员自动辞职、竞争上岗,解决企业人力资源浪费现象,缓解企业人力资源经营中出现的惰性,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作为一个标杆企业,华为的举动很可能被其他企业所竞相效仿,成为企业辞退员工的完美借口,无疑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但是无论结果如何,笔者发现至少现今华为公司的劳动合同状况正趋于合法化,更重要的是这种“避法”的行为恰恰说明了该公司“守法”的自觉性,从一个侧面证实了劳动合同法“硬法”的一面。从这个角度上进行解读,笔者以为该行为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尊重法律与守护法律。
问题的焦点在于这样的“守法”是否能实现法律与经济的良性博弈?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欢迎企业用合理补偿的方法来“守法”,通过自由协商与合理补偿让员工受益,同时解决企业无视劳动合同的不利问题,达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当然,我们这里讨论的前提是企业能在法律容忍与允许的限度内进行正常的修补“受伤”的劳动关系,因为这样既可以让企业符合法律的要求,又可以让员工受益。企业只能在法律的限度内管理好自己的员工,通过降低成本、研发技术、知识产权策略等合法的方法获得利润,而非靠榨取员工的血汗获利。
在完全不公平的天平两边,保护好弱者的利益是法律的责任。这样的保护不一定是需要通过惩戒实现,如果能通过自愿又和平的方式(如协议补偿辞职等)实现又何乐而不为。法律必须平衡不同的利益,而不是激化利益的冲突。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很多时候法律的惩戒手段并不是最好的手段,那种以为法律可以解决一切的想法值得推敲,那种将现实的问题全部归咎于法律的思路需要修正。当然法律应当进步,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无用立法,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科学立法、有效立法。应当说,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短期内存在一定的阻碍,但这并不影响其以“硬法”的姿态保证社会的长久和谐,我们始终相信劳动合同法所承载的促进企业经济利益与法律责任双赢的有意探索的价值所在,最终将为中国和谐劳动法治划上厚重的一笔。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