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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着律师袍出庭倡议书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日期:2012-07-31     作者: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全体律师同仁:

        长期以来,律师出庭着装一直无统一标准。2002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该“办法”出台后饱受争议,最终,该“办法”连同律师袍一起被束之高阁。

        律师在法庭中的一举一动,不仅代表个人,更代表全行业甚至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形象。而各类案件中,刑事辩护案件又素来以程序严谨、对抗激烈和社会影响大著称。律师在刑事法庭中的表现,对全行业社会形象的树立尤显重要。

        因此,经2012年6月14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我们在此郑重倡议: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律师应着律师袍出庭。

        辩护律师着律师袍出庭,有助于规范律师仪表,树立律师整体形象;有助于充分体现律师尊重法律、尊重法庭,依照法律行使辩护权利;有助于增加律师自信心,提升律师庭审地位,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有助于取得被告人信任,提高辩护质量。

        各位同仁,你我深知,法治建设中,律师行业任重而道远。你我携手,共展律师形象,共树行业威信,共扬法治精神,就在此时,就从你我的着装做起。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律师袍着装规定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

        (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

        (三)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

        (四)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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