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以后
日期:2006-10-29
作者:林松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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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研究所计划建立两个实验车间,工程由某建设公司承包建造。在项目竣工、结算工程款时,双方为一笔5万多元的“空调代购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结果研究所被告上法庭。一审建设公司胜诉,法院判决研究所应当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尾款30多万元,其中包括53750元“空调代购费”。研究所不服一审判决,便聘请我代理上诉打二审官司。
我接案后经仔细研究卷宗材料,认为一审认定该项事实证据不足。比如,双方对“空调代购费”事先没有书面约定,等等。所以,当我写好《上诉状》和《代理词》交给研究所领导层讨论时,他们一致认为二审肯定能打“翻身仗”!
然而,情况并不如想象的那么乐观。建设公司在二审法庭上坚持认为双方有口头约定,即按照购买空调和音响两项设备总金额的25%作为“空调代购费”;现在空调费9.5万元,音响费12万元,二者合计的25%即是53750元。但是我不能不请问:第一,既然是“空调代购费”,与“音响”又搭什么界?第二,空调费才9.5万元,代购费竟要53750元,这如何说得过去?第三,“口头约定”又如何证明它的确是存在的?可是,二审判决还是维持了原判,理由是:已经离任的研究所前领导当时同意支付该笔费用,所以现在不能改变。
二审判决下达,研究所上下一片哗然。作为
律师,无论官司输赢,按理我的代理程序已经结束了。但是在研究所人们的一连串疑问面前,我又觉得该做的事还没有做完。
败诉也是一所“大学”
我决定到研究所走一趟。
当时案件开庭,研究所各部门都派了代表到庭旁听,所以他们对我并不陌生,而且很了解我是如何工作的;研究所的员工听说我要去,都早早地把大会议室挤满了;我到时,走道里都站满了人——他们如此关心自己单位的事真令我感动:大家都清楚,5万元事小,但意义不凡。
我坐到台上,滋味不好受;所长陪着我,我开始发言:
“我今天是作为一个败诉的
律师来这里的,所以我首先应当向大家表示深深的歉意……”
不料,我的话被一阵热烈的掌声打断,而且看上去不像是“喝倒彩”。这使我很快从孤独和沉重的阴影中走了出来。
我接着说,我一向认为,一桩案件就是一所大学。因为它们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而且每个案件都不会完全一样;需要学的、可以学的东西真是太多太多。如果我的这一亲身体验是正确的,那么今天我还要再加一句话:败诉也是一所大学!然而,我们从败诉中又能学到什么呢?
我先举一个例子:比如踢足球,双方踢来踢去不进门,那就不会有输赢之争;然后你终于踢进了门,争议也随之而来,甚至裁判也可能把踢进门的球再“吹”出来,理由可以是“越位”、也可以是其他的“犯规在先”,说明这个球可判进可判出,这就是争议。于是有一位著名教练说:“你不要总是怨天尤人,今天怪这个,明天怪那个;最最过硬的,你踢进的球全场、全世界都看清楚了是个好球,难道裁判还能用手把它从球门里捞出来不成?”把这个例子用到官司上,这场官司判我们赢可以,理由大家都已知道;判我们输也并不完全意外,因为毕竟你们的前任领导在审计报告上是盖过章的,这就有理也难说清了!
“假如盖章的人违法,甚至犯罪呢?我们也只能束手无策吗?”一位员工大声插问,并得到身边好几位的附和。
这个问题问得好,我回答。不是凡签字、盖章的东西都绝对有效;比如合同,即使签字、盖章了,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可能被撤销,被确认无效的;甚至对公证文书,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它的话,也可以推翻。这就是法律的“公平性”。本案中,“空调代购费”虽然无理甚至荒唐,但除非查清“同意支付”是犯罪行为,才能另当别论。可见,我们办任何事,特别是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必须达到“射门进球”干净利落而不拖泥带水的境界。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不仅是打官司的需要,其中所体现的法治理念更是我们研究所实现科学管理、和谐发展乃至长治久安所必不可少的。
“败诉
律师”受聘顾问
真想不到官司打输了,我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却更近了,不少出庭旁听的代表甚至还在开会前特地到讲台上来安慰我,我不禁含泪感激他们的宽宏大量和真心诚意。两个小时的“沟通会”飞快地过去了……
此时,只见研究所所长站起身来向大家宣布:“我们研究所这个‘球队’也需要一位好‘教练’。领导层经过研究,决定聘请林
律师担任我们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台下又一次响起了长时间的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