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走私古董家具案中涉案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

    日期:2021-09-27     作者:邵丹 (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随着复古风的流行以及我国消费者购买力的提高,欧洲二手古董家具进口量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古董家具(如烛台、灯具、屏风及画框等)兼具实用与收藏价值,其价格可能有天壤之别。正是利用这种价格上的不透明,一些买家向海关低报价格,逃避进口环节的税收。与其他走私货物相比,二手古董家具的难点之一在于商品编码的正确归类以及与之相应的估价方法。要正确地办理此类走私案件,就必须对海关归类规则有所了解。

       典型案例: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3年、2017年先后成立并实际经营控制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两家公司各自独立开展经营。自2015年起,被告人韩某某与两名荷兰商人合伙开展二手家具的进口销售生意,由荷兰商人负责二手家具的境外采购,韩某某负责二手家具的清关进口及国内销售工作,三方共担成本,共享利润。

       荷兰合伙人在境外采购好二手家具后以H公司作为外商抬头发货,并将装箱清单发送至被告人韩某某邮箱中,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货物实际采购价格和清关应付税费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明显低于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委托被告人邬某某为其办理清关事宜,被告人邬某某再委托倪某某帮助其共同办理清关事宜。被告人邬某某负责提供报关抬头,传递信息,被告人倪某某伪造报关材料用于报关,所得利润邬某某与倪某某进行分成。被告人韩某某按照与荷兰合伙人商定的模式将由其应承担的货物采购成本和应分予荷兰合伙人的境内销售利润通过其掌握的离岸账户向H公司进行支付。

       以涉案货物采购成本作为计税价格,经洋山海关计核,被告单位A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30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363,881.85元;被告单位B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30票,偷逃税款共计2,030,643.29元;被告人韩某某、邬某某、倪某某偷逃税款共计4,394,525.14元。

       确定计税价格的不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计核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 《计核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嫌走私进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制品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收藏品,应当按国家定价或者国家有关鉴定部门确定的价值核定其计税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走私进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制品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收藏品即使能够确定成交价格,其计税价格也不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应当按国家定价或者国家有关鉴定部门确定的价值核定其计税价格。而在本案中涉及的古董家具中包含烛台、吊灯、屏风、铜雕塑及油画等,上述货物是否属于收藏品直接影响到是适用《计核办法》第十六条还是第十九条来确定涉案货物的计税价格,从而影响到偷逃税款的计核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

海关归类中的“收藏品”

       收藏品列在《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九十七章“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中,具体见下表:

税则号列

中文货品名称

97.05

具有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解剖学、历史学、考古学、古生物学、人种学或钱币学意义的收

集品及珍藏品

9705.0000

具有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解剖学、历史学、考古学、古生物学、人种学或钱币学意义的收

集品及珍藏品

       税则97.05的品目注释:这些物品通常没有什么内在价值,但由于其稀少、类别或外观而具有意义。本税号包括:      

       一、具有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考古学意义的收集品及珍藏品。例如:

       (一)通过干燥或液体浸泡保存的各种动物标本;作为收集品的剥制动物。  

       (二)吹或吸空的蛋;装在盒子、框架等内的昆虫(作为仿首饰及小饰物的除外);空贝壳(供工业用的除外)。      

       (三)干的或液体浸泡保存的种子或植物;植物标本集。      

       (四)矿物标本(归入第七十一章的宝石或半宝石除外);化石标本。      

       (五)骨学标本(骨骼、颅骨、骨)。      

       (六)解剖学及病理学标本。      

       二、具有历史学、人种学、古生物学、考古学意义的收集品及珍藏品,例如:      

       (一)供研究古代人类活动用的人类活动遗物,如木乃伊、石棺、兵器、偶像、衣着、著名人物的遗物。      

       (二)供研究原始人的活动、礼仪、习惯及特点的物品,如工具、兵器或偶像。      

       (三)研究化石用的地质标本(即已灭绝的生物在地质层中留下的残骸或印迹),不论是动物的还是植物的。     

       三、具有钱币学意义的收集品及珍藏品。      

       这类物品报验时为成套的或零散的硬币及纪念币。对于零散的硬币及纪念币,每批货物通常只有少量几个某种硬币或纪念币的样品。这些样品只有明显作为收集成套使用才能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不属于收藏品和不具有钱币学收集意义的硬币及纪念币(例如,一种硬币或纪念币的大宗货);它们通常归入第七十一章,但那些破旧不堪并只能作金属回收等用的“硬币”及“纪念币”,则可归入金属废碎料的税号。      

       在发行国作为法定货币使用的硬币,即使置于礼品盒中供正常销售用,也应归入税号71.18。  

       本税号不包括装镶成为首饰的硬币或纪念币(第七十一章或税号97.06)。 

       不再作为法定货币且既非珍藏品,又非收集品的钞票应归入税号49.07        

       作为商业行为,为纪念、庆祝、展示或描述某一事件或其他事情而生产的物品,不论其产量多么有限,也不论其是否流通,均不能作为具有历史学意义或钱币学意义的收集品或珍藏品而归入本税号,除非这些物品由于本身生产的年份或稀少而具有历史学意义或钱币学意义。 

       结论:

       那么本案中涉及的烛台、吊灯、屏风、铜雕塑及油画等是否属于具有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解剖学、历史学、考古学、古生物学、人种学或钱币学意义的收集品及珍藏品?根据税则97.05的品目注释来分析判断,因本案中涉及的烛台、吊灯、屏风、铜雕塑及油画既非著名人物的遗物又非由于本身生产的年份或稀少而具有历史学意义,故不属于海关归类中的“收藏品”。应适用《计核办法》第十六条而不是第十九条来确定本案中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故人民法院采纳以涉案货物采购成本作为计税价格来计核偷逃税款的做法是正确的。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