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当事人状告代理律师案今日开庭审理
日期:2001-08-22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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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金牛区法院已正式受理四川鑫达实业公司状告平松律师事务所一案,并于22日开庭审理。这种当事人状告代理律师的案件在全国还是首例。
王兴明是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1992年他以个人名义同长沙铁路天群贸易部共同商定,用贸易部的名称在外签合同,做铬矿生意。1994年,由于都江堰某厂未及时付款,王兴明便到该厂提走了价值220余万元的货物作为抵押。1998年3月,天群贸易部一纸诉状将王兴明的鑫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186万元及利息。随即鑫达公司聘请平松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本案。鑫达公司在一审时胜诉,但在二审时败诉。王兴明认为,输官司的责任,主要在律师一方,律师失职了,而且在代理案件中,他把所有资料拿给律师,但律师说材料没用。而平松律师事务所当时指派的律师游健说,自己从未见过王兴明与天群贸易部的协议,同时在庭审中,王兴明本人也没有提起过联营这一事实。同时早在王兴明告平松律师事务所之前,长沙铁路天群贸易部已经向四川省高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对联营协议作出司法鉴定。他们认为这份协议明显是伪造的。王兴明还认为,律师当时没有提出反诉也是败诉的原因之一。律师方认为,即使有联营协议作为证据,由于法律关系不同,提出反诉也是不可能的。本案的另一被告,原四川平松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冷云松律师对这桩官司似乎成竹在胸,他说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律师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