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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首例“流氓软件”案终审

    日期:2007-09-19     作者:严剑漪 卢文婷 记者周凯    阅读:1,696次
      日前,沪上首例因“流氓软件”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终于有了二审结果,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很棒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今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受理了何先生诉很棒公司一案,何先生诉称,自己在下载QQ密码防盗专家特别版共享软件时,不知不觉地被强制下载安装了很棒富媒体广告软件,然后电脑就开始不断弹出广告窗口,怎么也删不掉。此后,何先生登录被告网站时,发现被告网站设有“在线技术支持”按钮,何先生以为可以修复电脑故障,却不料点击之后发现自己的电脑又自行安装了富媒体软件。

    据何先生的代理律师介绍,自从整合富媒体的“很棒小秘书”软件被强制安装后,每当何先生上网时,“小秘书”就会占用电脑CPU的使用率和内存空间,导致电脑运行速度缓慢,电脑都无法操作。为了修复这个“顽症”,何先生不得已请了电脑公司的人来“赶走小秘书”,并为此支付了150元。

    何先生认为,“很棒小秘书”侵犯了他的知情权、选择权,也造成了他的财产损失,而且很棒公司通过“小秘书”软件整合的富媒体记录他的网卡物理地址,分析他的搜索行为和上网习惯,极大地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故要求很棒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和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传播“很棒小秘书”软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他的修复损失。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法律规定的,提供软件的一方应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被告很棒公司向公众提供免费软件下载,原告接受下载,双方形成了软件使用的消费合同关系。在形成这一合同关系过程中,很棒公司应尽充分告知义务,以利于何先生的知情和选择。但公证证据表明,被告只告知了小秘书软件的功能,而未告知其中含有富媒体软件及该软件的功能,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了该软件并受到该软件功能所带来的困扰,故很棒公司的不当行为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侵犯。

    原告何先生发现并不需要而且还会带来困扰的软件后,有权删除,作为一名普通的上网用户,求助于专业的信息技术公司并为此支付清除软件的费用符合常理,而删除该软件所付的费用显然是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对此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最后判决认为,很棒公司在向公众提供很棒小秘书软件下载的过程中,未尽充分告知义务,隐瞒了该软件整合富媒体软件的事实,侵犯了何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何先生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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