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傅小姐向产权人杨先生租赁了上海绿城小区内一套房屋。此后,傅小姐对房屋进行了改造装修。6月18日,房屋装修完毕后,傅小姐打算将10张大床搬进小区时,遭到保安的阻拦。10天后,物业公司仅允许傅小姐搬进3张床。
此后,傅小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不得阻挠她和房客正常进入小区,并赔偿她的房屋租金2400元。
物业公司则向法庭提供了产权人杨先生出具的证明函,函中称:“租赁合同虽然约定傅小姐可以分割,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现傅小姐承租以后将房屋分割成10个小房间,分别出租给不同的个人,造成互不相识的人共同居住,而且存在很多的治安隐患。本人对傅小姐这种违法行为是绝对不认可的,要求恢复原有户型和功能。”
物业公司表示,傅小姐的行为违反了《上海绿城业主临时公约》及《上海绿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公司曾经向傅小姐发出整改通知,但她没有整改。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傅小姐擅自改变住宅实际功能和布局,未按照设计功能使用物业,因此,被告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物业公司限制傅小姐搬入家具,其实质是针对傅小姐的改装“群租”行为。而且,产权人对物业公司的行为也予以认可。因此,物业公司行使权力的方式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傅小姐不服判决,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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