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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大律师”要肩负律师使命

    日期:2006-11-10     作者:朱洪超    阅读:2,699次
    “东方大律师”的评选活动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对于律师行业而言,它是成功进步的标志;对于广大市民而言,它是服务质量的提高;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它是法治建设的成果。
从表面上看,律师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其根本宗旨和最终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职业的核心价值,也正是律师的本质属性,它决定了不能按照一般的中介服务标准来评选“东方大律师”。律师依靠法律权威而又服从法律,并始终如一地为确立法律权威而努力,这既是法治国家的要求,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律师深谙法律和法治精神,并能对社会行为作正确的法律评价,律师的努力改变了市场主体对最大利益的片面追求而使之成为公平合法的利益,降低经营者因法律风险和责任而引起的消耗,以及因不适当市场行为损害而及时获取救济,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律师手中所掌握的是一种社会权力,其职业性质决定了这种权力横亘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起到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律师是实行法治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因此,参政议政、参与立法、进行法治宣传是律师的应有之义,律师致力于法治精神的宣传,使得法治精神成为上海城市精神的基础。
总之,我认为,评选出的“东方大律师”应该有代表性地体现出律师的本质属性、体现出律师存在的价值,肩负起律师的历史使命,是律师界的精英但又充满着人文的关怀精神;应该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带头人,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实践者,提升律师职业道德形象的促进者;一定要能为国家排忧,替百姓解难,致力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国家的长远稳定发展。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评选活动评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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