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与广大网友就渎职侵权的表现、危害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反渎职侵权等问题进行在线交流。(中国平安网 姚勇摄)
为了更好地及时惩治和预防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与国土资源部会签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就如何“通力合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依托政务局域网络,探索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在这份文件中,不仅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各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惩治与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办与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相关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情况应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干部因履行工作职责违法违纪作出党政纪处理的案件情况,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工作。
文件还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掌握的与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相关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
“文件中不仅明确了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召开方式和时间、会议应通报、研究的主要内容等,还要求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明确了移送的案件或线索涉及的有关罪名和应移送的主要材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移送、举报的案件或线索进行处理的期限和方式等,这对于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准确性,更好地惩治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将发挥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表示,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继今年上半年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联合签发《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之后,加强人民检察院与行政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的又一有力举措。
最高检、质检总局结成“统一联盟”及时查处和预防质检人员渎职犯罪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0/30/content_6975931.htm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李薇薇)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共同签署了关于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若干意见(暂行),以及时查处和预防涉及质检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等职务犯罪。
在这份文件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办质检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情况应及时向同级质检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积极探索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此外,文件还规定县级以上质检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举报。
文件要求,人民检察院对质检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或者初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将立案情况通报移送单位;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的质检部门,并退还有关材料。
“文件是加强人民检察院与行政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的又一有力举措,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介绍,文件中不仅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各级质检部门建立惩治与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召开方式和时间、会议应通报、研究的主要内容等,还要求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明确了移送的案件或线索涉及的有关罪名和应移送的主要材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移送、举报的案件或线索进行处理的期限和方式等,对于促进人民检察院与质检部门在惩治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的重大事项和日常工作中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布特点和发展趋势,共同研究、提出和制定预防违法犯罪的举措等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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