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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谈:从立法招标看到的进步

    日期:2008-04-09     作者:周丹平    阅读:1,085次
    

近日,洛阳市政府法制局和洛阳市教育局在当地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委托起草法规草案代拟稿的招标公告》。该公告称,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专家、教育工作者,均可以单位名义投标起草《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代拟稿)》。按照要求,投标单位及其人员必须熟悉国家关于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法规、政策;具有法学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对洛阳市中小学人身安全管理现状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具有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熟悉地方立法基本知识。(据4月8日《东方今报》)

无论是法律理论还是实践都已经证明,立法的民众参与机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赋予法律正当性、民意性和权威性,使所立之法易于被公众接受和服从,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来法律的执行清除了某些潜在的阻力。

洛阳立法招标的积极意义也许是多方面的。首先,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弊端。长期以来,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多由负责法规实施的政府部门起草,而起草部门往往是“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他利则拖,分利则拒”,强调其管理职权多,对其所承担的义务、责任则相对较少,或者避重就轻、泛泛而谈。对此,人们颇多质疑与诟病。而实施立法招标,有利于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公众利益,能够使制定的法规更为科学、公正,更能体现法规的普适价值。

其次,立法招标可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专业性。“众人拾柴火焰高”,参与的人多了,可以集思广益、优中选优。公民的广泛参与,特别是专业机构、组织的加入,可以有效拓展立法视野,提升法规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从而保证法规制定得更加科学。

更重要的是,由立法招标这一举措,我们可以发现政府在自我认识、自我定位方面的进步,这就是政府敢于承认自己不是“全能”的,需要借助“外脑”、“外力”,需要广泛征求民意。这恰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与功能所在,唯有如此,政府才能回归其本来面目,把自己分内的事情做好。因此,这种进步的意义更加不容忽视。

长期以来,受“吏为民师”等思想的影响,一些地方的政府官员总认为政府全知全会、无所不能,本地、本部门的决策自己做主即可,无需问计于人,更不必广泛征求民意。否则,就会丢了面子、失了威信。如此做的结果,就是出现了许多有偏差的、错误的甚至荒唐的决策。

实际上,政府部门不可能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总有自己的“短板”。关键在于要承认这个现实,增强听取、判断和接受各方面意见的能力,有效发挥并利用好各种社会资源,把政府工作做得更好。在这一点上,立法招标便是鲜明一例。

更为可喜的是,洛阳的立法招标并非独创与个例,北京、重庆、太原、贵州等不少地方也已经采取了这种方式。这种尊重民意、扩大民意、保障民意的立法方式,使人们看到了民意正在对社会的进步、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政府“以人为本”的理念正在日益增强,行政服务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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