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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沪渝律师环境法律业务交流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审稿)》意见征集研讨会(导读环节)”综述

    日期:2026-01-09     作者: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2025年4月、9月和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生态环境法典的草案及其二审稿,后全文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于6月12日联合中华环保基金会、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多家机构,对草案进行了学习和研讨。在二审稿公开发布后的11月20日,由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和ESG专业委员会发起、联合北京、天津和重庆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了“京津沪渝律师环境法律业务交流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审稿)》意见征集研讨会”。研讨会在在上海律协第一会议室举行。

研讨会的开幕环节由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副主任吴荣良主持,上海律协副会长金冰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主任周塞军、北京律协能源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海军、天津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崔云玲、重庆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郑毅先后致辞。

全天的会议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导读和环境业务交流两大环节,本文为法典导读环节嘉宾发言的综述。该环节邀请了环境法律实务领域的两位专家作为主讲人: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绘宇,法学博士、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副教授谢海波,由上海律协ESG专业委员会主任万美主持。

一、 立法背景与核心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遵循 “适度法典化” 原则,采用 “整体审议 + 分编完善” 的独特审议模式:首次审议后将法典分拆为若干单元逐一修改,待各部分成熟后重新整合为完整草案提交表决。这一进程既保障了立法的系统性,又兼顾了制度完善的灵活性,充分吸纳了政府部门、法律实务界、学术界等多方意见。

核心立法意义可以归纳为:

政治引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宪法规定的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将党的生态环保主张转化为法律规范。

法治完善: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资源,解决以往单行法 “碎片化”“冲突化” 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民生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公众健康保护,回应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迫切需求。

发展赋能: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为绿色低碳发展、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法治保障。

草案采用 “三类整合” 的编纂思路:一是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10 部核心单行法全部编订纂修纳入法典,施行后相关法律废止;二是择要吸收流域保护、自然资源、循环经济等领域现行法律的核心规则,保持相关法律继续有效并做好衔接;三是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等暂无专门立法的领域,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后续制度建设预留空间。

二、法典草案的整体框架与核心内容

草案构建了 “总则统领、分编细化、责任兜底” 的完整体系,涵盖生态环境治理的全领域、全链条。

(一)总则编

作为法典的 “总纲”,总则编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包括生态环境定义、监督管理体制、规划与分区管控、标准与监测、环评、生态保护补偿、应急应对、保障措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内容。将 8月15日“全国生态日” 纳入规定。强化了政府与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为法典提供了统一的制度遵循。

(二)污染防治编

聚焦 “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传统污染防治为基础,拓展新型污染管控:涵盖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七大传统领域,新增 “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防治” 专章,形成 “8+1” 的污染防治体系,既固化了成熟的污染防控经验,又回应了新型污染治理需求。

(三)生态保护编

围绕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整合各类生态要素保护规则:包括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退化预防和治理、生态修复等内容,涵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江河湖泊等生态系统,以及自然保护地、长江黄河等重要区域的专项保护,构建了全要素、全区域的生态保护制度。

(四)绿色低碳发展编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搭建绿色低碳转型的制度框架:包括一般规定、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四部分,整合了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核心规则,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碳排放权交易、绿色产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法律责任和附则编

构建多元立体的责任追究体系:包括通则(一般规定、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罚则(共性规定与各领域特有规定)、附则(适用衔接、体制调整、施行日期等),明确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多元责任形式,确保法典制度落地见效。

三、二次审议稿的主要修改与制度创新

二次审议稿立足实践痛点,在各编均作出针对性修改,核心聚焦 “制度细化、责任强化、衔接优化”,进一步提升了法典的可操作性与前瞻性。

(一)总则编:强化基础制度,完善顶层设计

优化核心定义与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中增加 “维护生态安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扩展生态环境定义,新增 “高原”“冰川” 等生态要素,突出生态系统整体性。

完善关键制度衔接:一是衔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明确被督察对象的整改义务与追责问责机制;二是强化司法保障,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原则规定,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三是确立 “三水统筹” 制度,破解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 “九龙治水” 困境,明确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

细化监测与环评制度: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明确监测设施设备标准与数据共享要求;对环评技术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全流程环保对策措施的落实。

(二)污染防治编:聚焦现实痛点,强化重点领域防控

二审稿对污染防治编的修订核心在于 “强化刚性约束、填补制度空白、拓展治理维度”,既聚焦长期存在的污染顽疾,也回应新型污染治理需求。二审稿在立法价值上实现关键转变,将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明确写入总体要求,取代了传统以 “防治污染、控制排放” 为核心的立法导向,使立法目标从 “管控排污口” 转向 “环境质量达标 + 健康风险可控”。针对地下水、重金属、化学物质等 “隐蔽性强、影响长期、修复成本高” 的污染类型,通过调查评价、重点管控、准入限制等预防性制度,将长期风险纳入前端治理范畴,凸显 “风险社会治理” 思维。

 针对实践中突出的污染问题,二审稿通过单列条文、明确责任链、细化标准等方式实现精准发力:

农业农业面源污染:从原则性规定走向精细化治理,明确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需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要求科学使用兽药饲料并规范包装废弃物处置,由县级政府划定畜禽散养密集区,构建 “资金保障 + 规范使用 + 精准监管” 的治理体系。

重金属污染:新增专门条文,建立 “中央定范围 — 地方编方案 — 企业负主体责任” 的责任链条,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地区和行业,地方编制专项防治方案,企业需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移动源与 VOCs 治理:明确 “重点用车单位” 责任,要求其将重型货车运输装卸排放纳入污染防治体系;制定 VOCs 含量限值及低 VOCs 产品标准,严禁生产、进口、销售排放检测造假装置,同时强化海事、渔业部门对船舶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职责。

地下水与内河船舶污染:新增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与成果公开要求;细化内河船舶污染防控,要求船舶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作业,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污染物接收处置机制,规范散装危险液体运输。

固体废物与放射性污染: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固废防治规划,明确工业固废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标准,刚性禁止建筑垃圾乱倒乱堆;细化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 “硬条件”,明确法人资格、专业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四大准入要求。

新型污染形态:

二审稿打破传统 “三废” 治理框架,将立法视野延伸至新型污染领域,实现治理范围的系统性拓展:调整分编定位,将原 “其他污染防治分编” 更名为 “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防治”,将三类新型污染从 “兜底条款” 提升为专门监管板块;强化化学物质管理,要求生产、进口及使用化学物质的企业公开相关信息,国家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构建 “信息公开 + 风险防控 + 替代推广” 的制度体系;补齐电磁辐射、光污染治理短板,首次将其纳入专门监管范畴,结束了以往 “附带提及” 的治理状态,回应了社会对新型环境干扰的关切。

细化重点领域防控:一是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明确财政资金保障,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系统治理;二是新增重金属污染防治专条,建立 “中央定范围 — 地方编方案 — 企业查隐患” 的责任链;三是完善移动源与 VOCs 管控,制定低 VOCs 产品标准,明确重点用车单位责任,严禁排放检验造假;四是新增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制度,细化内河船舶压载水管理与多部门联合监管;五是健全固废治理规则,明确工业固废有毒有害物质标准,刚性禁止建筑垃圾乱堆乱倒;六是明确放射性检测机构资质的四项硬条件,规范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与替代机制。

(三)生态保护编:衔接现行法律,完善保护规则

强化与单行法衔接:统筹协调《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20 余部法律,简化重复规定,保持核心制度一致。

完善具体保护制度:一是新增城乡绿化要求,强调科学选择树种草种,避免有害物种;二是细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全链条制度;三是明确荒漠生态系统保护范围,加强原生荒漠与生物群落保护;四是完善水资源管理,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保障农业灌溉用水;五是扩展季节性差别管控,将适用范围从国家公园延伸至自然保护区。

(四)绿色低碳发展编:回应时代需求,强化转型支撑

优化绿色发展规则:细化绿色交通、绿色建造、农业农村减排固碳的具体要求,强化绿色领域国际合作与规则制定参与。

完善循环经济制度:鼓励再生材料推广与认证,明确政府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责任。

强化气候变化应对: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与标识认证制度,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则,强化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责任;增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引发的自然灾害综合治理规定。

(五)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优化责任体系,提升惩戒效能

调整体例结构:将章名改为 “法律责任通则”“法律责任分则”,将分则 “一般规定” 拆分为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排污许可和排污口”“其他规定” 三节,提升检索便利性。

法律责任与附则编:统一责任体系,提升治理效能

法律责任编的修订以 “科学、统一、衔接、精准” 为核心,构建了适配新型污染治理需求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同时完善附则规定确保法典落地。

1.  坚持 “过罚相当”,规范执法裁量权

针对一审稿处罚原则抽象、操作性不足的问题,二审稿提升了处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增设 “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 的一般性适用条款,明确裁量标准,避免基层执法中 “小过重罚” 或 “大过轻罚” 的失衡现象。调整罚款幅度结构,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精准匹配,同时明确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限仅适用于 “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避免对轻微违法 “一刀切” 适用长追责期。

2.统一责任标准,实现跨领域衔接

针对以往单行法拼接导致的责任失衡问题,二审稿着力推动不同领域法律责任的 “拉平、对齐、统一”:统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环评文件编制(企业 + 中介机构)、生活垃圾处理监测等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参照危险废物违法罚则,上调放射性污染罚款数额,实现同类风险行为责任对等;对生态环境事故责任作出统一规定,消除不同领域事故处置标准不一的问题。

3.补齐制度断档,强化全链条责任覆盖

二审稿重点解决了一审稿中 “制度有规定、责任无对应” 的断档问题,实现责任与实体制度的动态衔接:新增监测数据造假、不合格监测设备使用、技术服务机构未备案、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专门罚则;明确排污许可证义务不履行、化学物质信息不公开、船舶大气污染等新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设外来物种擅自引进 / 放生、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使用落后工艺、一次性塑料制品违规生产销售等绿色低碳与生态保护相关责任,将 “义务性条款” 转化为 “刚性罚则”。

4.回应民生关切,聚焦微环境治理

二审稿将治理视角从 “重大污染” 延伸至 “群众身边的微环境问题”,强化民生相关污染的责任约束:提升建筑垃圾乱倒乱堆的处罚刚性,明确餐饮油烟污染的协商、预防补救义务及对应罚则;首次设立光污染防治专门法律责任条款,使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新型污染在责任层面与传统污染类型地位对等;完善土壤与地下水一体污染责任规则,新增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法律责任,回应隐蔽性污染治理需求。

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明确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限定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限的适用范围,避免 “一刀切”。

平衡衔接法律责任:统一同类违法行为罚则,上调放射性污染罚款标准,规范生态环境事故责任表述。

动态补充责任条款:新增排污信息公开、环评违法、监测造假、船舶污染等责任条款;完善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相关责任,包括外来物种防控、废旧产品回收、淘汰落后工艺、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等;增设地下水保护、餐饮油烟污染、光污染的专门罚则。

强化程序保障:明确禁止令保全措施的适用情形,完善责任追究程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5.完善体系设计,提升执法与适用效能

在责任体系构建上,二审稿实现多重优化:调整体例结构,将 “法律责任编” 分为 “通则” 与 “分则”,将分则原 “一般规定” 拆分为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排污许可和排污口”“其他规定” 三节,结构更清晰,便于执法检索;构建 “源头 — 过程 — 末端” 全链条责任体系,覆盖化学品、落后工艺等源头管控,监测数据真实性、许可义务等过程监管,固废处置、生态破坏等末端治理;健全多元责任形式,整合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及禁止令 / 保全措施,明确各责任形式的衔接规则,为 “先止损再算账” 提供程序保障;附则明确法典施行后废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十余部单行法,实现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系统整合。

四、立法思考与实践展望

1.显著进步与亮点

体系化跃升:实现从 “碎片化” 立法到 “法典化” 整合的跨越,解决了以往法律适用中的冲突、重复与空白问题,为执法、司法与法律服务提供 “一站式” 依据。

结构科学严谨:采用 “总则 — 分编” 模式,逻辑清晰、层级分明,符合法律适用习惯,便于快速定位具体规则。

制度创新务实:固化 “三水统筹”“季节性管控” 等改革成果,回应光污染、新污染物等新型问题,将碳达峰碳中和等时代需求法治化。

权威位阶提升:以基本法律形式彰显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家意志,为对抗地方保护主义、强化跨区域治理提供坚实保障。

2.污染防治及其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审稿的修订,本质上是对 “风险社会” 生态环境治理需求的精准回应,其核心价值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立法理念从 “被动治污” 转向 “主动防风险”,将隐蔽性、长期性污染纳入前端管控,契合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规律;二是治理范围从 “传统污染” 拓展至 “新型污染 + 微环境问题”,全面回应社会关切与民生需求;三是责任体系从 “分散失衡” 走向 “统一精准”,既提升了执法可操作性,又通过 “过罚相当” 保障了执法公正性。此次修订不仅推动生态环境立法从 “碎片化” 走向 “体系化”,更以法典化形式固化了 “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精准治污、系统治理” 的治理逻辑,为后续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公众健康保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3.期待进一步完善之处

部分规则原则化:生态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绿色低碳发展具体路径等规定仍较笼统,需依赖配套法规与技术指南。

制度衔接仍需细化: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抵扣规则、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协调等尚未完全明确。

新型问题回应不足:对微塑料、大数据中心能耗等新兴环境问题的覆盖不够全面,前瞻性有待加强。

权利救济程序待优化:公众参与的具体路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等规定不够细化,影响实践可操作性。

4.总结与展望

《生态环境法典(二次审议稿)》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式成果,其体系化整合、精准化治理、前瞻性布局的特点,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框架。未来,需在后续审议中进一步细化原则性规定,完善制度衔接机制,强化对新型环境问题的回应,优化权利救济与公众参与程序。同时,应加快配套法规、司法解释与技术标准的制定,确保法典落地见效。期待这部法典最终出台后,能够真正实现 “良法善治”,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执笔人:殷东东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审核人:吴荣良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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