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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官虚构律师费 侵占村民补偿款六万被判刑

    日期:2007-11-05     作者:黄干莲 杨易霖    阅读:1,861次
     荔浦县马岭镇德安村佛子屯村民小组长何×卫、副小组长何×荣等人利用手中职权,打起了侵占集体资金的主意,最终也将自己送进班房。

    2000年荔浦县马岭镇政府以每亩 3000元的标准,征用马岭镇德安村佛子屯 5个生产队集体所有的位于长水岭(地名)的土地。后该屯村民不服政府的补偿标准,于 2002年召开全屯大会选举何×周、何×强、何某某(已死亡)作为村民代表,与时任佛子屯村民小组长、副小组长的何×卫、何×荣,一起作为代理人想通过聘请律师来要求增加补偿费。会后,还与村民签订了一份委托书。

    然而,这 5人经上访得知,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就可得到增加的土地补偿费,仍与村民约定“按所增加土地费的 30%作为律师费”支付给代理人。 2003年 2月,荔浦县人民政府、县国土局等有关单位按国家有关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按每亩 7000元的标准,将增加的土地补偿费共 210300元支付给佛子屯村民。何×卫、何×荣、何×周、何×强等人把钱领回后,将补偿费的 30%即 63090元抽出来几人共同分赃,其中何×卫、何×周、何×强及何某某分得 10000元,何×荣分得 6000元。

    近日,荔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卫等四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占集体资金,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何×卫、何×强、何×周有期徒刑二年,何×荣因主动退赔赃款 6000元,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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