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的定位,历来是《律师法》修改中的核心
近年来,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化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人们逐渐意识到,造成律师执业困境的原因虽然有司法机关的“不配合”,但根本上还在于立法的过时与缺位,尤其是不明确的法律定位和不健全的权利保障,阻碍了律师援助正义功能的发挥,也制约了公民权利的增长和法治社会的进步。此次修订草案将律师职业性质规定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此突出律师执业中“当事人”的地位,显现出立法价值取向上的重要转变。与以前的法律表述相比,草案中律师职业定位显然在“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基础上又前进了一大步,虽然没有如学者们所呼吁的将律师明确定位为自由职业者,但我们已不难从中感知到律师身份的再度解放,而这种解放,正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
在法治社会中,律师扮演着公民权利代言人的角色。刑事案件中,律师进行辩护实际上是代替被告人行使其法定的个人权利;民事案件中律师所行使的代理权也是被代理人私权的延伸;而行政诉讼中律师更是公民的权利依仗。因此从权利归属来看,律师的权利既不是国家权力的委派,也不是社会权利的附庸,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由此,西方法治先进国家无不将律师职业定位为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但同时,律师彻底的“自由”执业在完全市场化和经济化的操作中,也极易损伤到其“运送正义”的职业属性,甚至带来不良的法律服务市场。所以,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中,既要保障律师最大程度地支撑公民权利,又要防止律师在市场化的法律服务中失去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如何从中选择一个契合点,我以为修改稿中的表述恰当好处。
当然,立法关于律师职业性质的规定是一种带有根本性和指导性的规范,要真正发挥律师的职业功能,还必须从整个文本设计上关注律师执业权利的分配,尤其是要破除一直以来被人们深为诟病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在这方面,立法机关已作重点考虑,比如此次草案中就规定了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被监听,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等,这些权利不仅是保障律师正当执业的需要,也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公民私权的需要,对其吸纳充分体现了律师立法和律师制度完善中公民权利的尊重与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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