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讨论《银行卡条例(送审稿)》
日期:2001-08-2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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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积极参与市政府的立法起草活动,并结合目前中国银行业发展状况和该所律师办案经验,对《银行卡条例(送审稿)》提出了修改建议。
首先该所建议条例中发卡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应将其作出明确定义,因为此定义直接影响到发行银行卡和经营银行卡业务的主体限制。特别是“金融零售业务”在目前我国金融立法中并无明确定义, 故难以从立法角度明晰地判断银行卡业务的主体的范围与外延。 鉴于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经营主体之多样性(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建议应明确银行卡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的条件。
随后,该所又围绕《条例》的内容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一、关于条例中“银行卡”的定义的内涵和外延;二、关于条例中所涉“持卡人”、“特约商户”、“收单金融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的法律关系;三、关于银行卡作为电子支付工具的功能以及其他部门发行相关卡的限制;四、关于代币卡(券);五、关于信息保密;六、关于银行卡受理与使用;七、关于退货后的货款处理;八、关于持卡人妥善保管义务与因他人伪造、变造银行卡造成的损失;九、关于“贷记卡”存款余额利息;十、关于外汇管理;十二、关于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