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追债 没做实质工作被驳回
日期:2007-08-09
作者:杨克元;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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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市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律师事务所讨债案”,法院没有支持律师事务所要求企业支付54万元律师费的请求,认为:没做实质性工作不该得到律师费。
在一起经济案件的执行阶段,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为尽快获得巨额欠债,聘请了本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双方约定在办案过程中,凡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理。若通过律师努力,实现600万元以下的债权,公司以其中的12%支付律师费。之后,本市虹口区法院将查封的“福海商厦”拍卖成功,上述执行案告结。今年3月,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得到了法院交付的450万元人民币。
这家律师事务所得知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收到了执行款,便要求该公司按12%的比例付清律师费。遭到拒绝后,引发了这起“律师事务所讨债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在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本市虹口区法院已对涉及的执行案件开展工作,律师事务所虽做了些工作,但这些努力并没有让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实现债权。因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