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重庆最大辞职赔偿案”开庭 被告服软

    日期:2007-08-03     作者:邓雪 实习生 蔡乐佳 王立准    阅读:2,089次
       离开公司,一审法院判赔偿公司238万;不离开就要依照《人才流动管理办法》为公司服务81年。备受人们关注的“重庆市最大辞职赔偿案”的主角陈宗渝,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也不服公司长达81年的服务年限,上诉到重庆市一中院,首先要求撤消一审判决,并请求法院判长安集团出台《人才流动管理办法》是非法的。二审昨日在重庆市一中院开庭。

    喷漆工成为博士后

    据了解,陈宗渝以前是长安集团的一名喷漆工,通过公司出资完成了重大博士的学业,后来又取得了清华大学博士后。

    2001年6月,陈宗渝取得博士学位回到长安,在职期间曾担任公司重点项目的副总设计师,及长安汽车研究院CAE(电脑辅助产品分析)工程所副所长。

    2005年7月,陈宗渝以应邀参加美国一个研究项目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辞职遭公司索赔

     2005年10月,长安到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向陈提出索赔违约金、攻读硕士、博士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和出国等费用,合计309万余元。2006年4月,重庆市劳动仲裁委仲裁陈宗渝赔偿长安238万余元。陈不服,起诉到江北区法院。

    根据长安集团内部的《人才流动管理办法》,和陈宗渝与长安的协议及相关法律,重庆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宗渝给付公司委托培养博士的基本赔偿费160万元,出国基本赔偿费60万元,博士培训费、攻读博士期间工资、奖金、补贴赔偿费用,以及出国费用等,一共238万余元。

    表示愿重回长安

    “238万!我一辈子都赔不起!”,昨天,陈中渝在法庭上再次表示即使判决了也无力支付,并称《人才流动管理办法》不合法。个人赔偿损失不得超过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就是不超过培训费用,即自己愿意赔9万元。

    “我其实并不想离开公司。”陈宗渝在庭审将要结束时语出惊人。“当时只是觉得赴美学习机会难得,但公司称不属于公司正式外派,要去只有自己辞职。之后,知道公司很气愤,我立即写了两份检查书,愿意重新回到公司来。”

    “陈宗渝作为公司的重要技术骨干,我们发现并有间接证据证明,他在为其他同行业公司工作。陈宗渝是写了两份检查书,但他在书中并没有交代这样的事实。”长安公司的辩护律师称,要求法院维持原判。

    鉴于陈宗渝并不是想真正离开公司,且无力承担赔偿,法庭建议当事双方庭外和解。陈宗渝表示愿意接受和解,而长安公司代理律师则说要回去征求公司意见再做决定。

    2001年,陈宗渝从一名喷漆工成为一名博士后,担任公司要职。

    2005年7月,陈宗渝以应邀参加美国一个研究项目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

    2006年4月,市劳动仲裁委仲裁陈宗渝赔偿长安238万余元。陈不服,起诉到江北区法院。

    2005年10月,长安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索赔309万余元。

    相关新闻

    “按照公司规定,我要工作81年”

    庭审结束后,记者几经周折才了解到81年的工作期限是这样组成的。根据2003年5月长安集团出台《人才流动管理办法》:公司出资获得博士学位,工作20年;被派往境外机构从事研发工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工作15年(经陈宗渝更正为6年);担任1次公司重大项目副总设计师职位的,工作20年(陈担任了两次就是20×2=40);担任公司中层干部的,工作15年。这样一算下来,陈宗渝要在公司工作81年。

    庭审后陈宗渝给记者算了笔账,“按办法规定工作81年,从2001年博士毕业算起,我要工作到122岁。”

    陈宗渝的辩护律师对该办法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人才流动管理办法》是一个非法的规定。按照上面所算出的81年工作期限,也根本就是不可能办到的事情。”

    “81年的工作期限,只是一个原则上的规定,并不会影响到陈宗渝享有的退休之类的合法权益。”长安公司的律师辩解到。

    2003年8月,长安与陈宗渝签订《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约定违约赔偿金额按照公司《人才流动管理办法》执行。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