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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门后的查税风暴?

    日期:2018-08-02     作者:孙义荣(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主任)

      崔永元的嘴,范冰冰的税,成了六月初最热的话题。除了崔永元与电影《手机》系列的恩恩怨怨,他的几条微博把天价片酬和明星涉嫌通过阴阳合同逃税的内幕也揭露到公众的面前。这几天,《手机》门事件把明星演员、经纪公司的神经给绷紧了;把税务机关给逼得要有作为了。针对该事件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解读如下:

        一、阴阳合同是否存在?

       崔永元在微博上晒出了一份1000万元合同的条款,但一直没晒出那份5000万元的合同条款。而范冰冰工作室坚决否认存在后一份合同。这一份1000万和一份5000万合同被媒体称为“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阳合同”用于备案,展示给外人看,显示其合法合规,“阴合同”用于真实履约,隐藏可能违规的风险。 

       如果最终证实阴阳合同(即崔永元口中的大小合同)是子虚乌有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实而加以传播,那么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诽谤,应当还范冰冰一个清白。

       如果最终被证实,那份5000万的合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被行为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用于逃税的目的,按照法律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此,订立以逃税为目的的“阴阳合同”是一种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双方偷逃税款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交易双方的行为如触犯《刑法》,有可能构成偷税罪,根据《刑法》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罚。

       二、明星需要缴纳哪些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被划分成11个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到45%的7档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如果是范冰冰与制片方直接签订了《演员聘用合同》,那么这6000万就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税率。但是从崔永元晒出的合同条款看,与制片方签订合同的应该是范冰冰的工作室或者是经纪公司,由于是两家公司间签署的合同,所以发生的就不是个人所得税而是增值税了,因此条文表述上这1000万元是扣除增值税后的收入。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即使是工作室签署的合同,获得的收入,依然要向范冰冰进行分配的,那么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交了吗?公众更关心的,如果向崔永元所说,那5000万的合同被隐藏了,那么这5000万对应的增值税及艺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被偷逃了呢?

        三、艺人工作室是合法避税的港口吗?

       自从刘晓庆、毛阿敏逃税事件发生后,明星演员一般都是与摄制公司、经纪公司签税后收入合同,纳税风险已经大大降低了。除非摄制公司和经纪公司未正常缴税而牵连到明星演员。但近几年,很多明星演员不想肥水流入外人田,又纷纷让自己哥哥、嫂子、姐姐、妹妹,直至自己亲自出面开设摄制公司、经纪公司、工作室,把另一块利润也拿下。但也把涉税的风险揽下了。

       成立艺人工作室不但可以大额抵扣应纳税的所得额,还可以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大幅下调。更有一些地方给予注册公司、工作室税收优惠。如果经常看电影,最近几年,就会发现出现的很多影视公司的名称前面都加了四个字“霍尔果斯”。这个与哈萨克斯坦相望,远在新疆霍尔果斯市的陆路口岸,因数位明星、导演的公司闻名,被媒体戏称为“影视圈的半壁江山”。这里税收的优惠,从企业所得税到增值税、再到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几乎全面涵盖。

       而这次范冰冰的工作室的所在地,是在江苏省无锡市。当地的数字电影产业园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入驻奖励、税收贡献度奖励以及各项奖励的兑现,以吸引国内外知名影视产业链企业落户园区。

       各地政府发展当地文化产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给予文化类公司、艺人工作室相关税收优惠及财政支持,本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超过了一定限度,成立避税天堂,就一定会引起国家层面的关注。2017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2017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就明确把重点指向了演艺公司和演艺明星。而这次《手机》门事件发生后,江苏省地税局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就“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已开展了调查核实,并明确表态,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四、明星片酬为何越限越高?

       据相关数据统计,一、二线明星的片酬在2016年期间增长了近250%。为此,2017年9月,国家五个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的要求。而后,电视制片委员会等联合发布了《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总片酬的70%。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线明星片酬近亿元已经时有耳闻,因此“阴阳合同”的出现也有不足为奇。

       明星片酬的水涨船高,固然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明星片酬拿走的制片成本的一大部分,留给拍摄、后期制作等的费用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终影响的还是观众们的观影效果。因此,明星的高片酬反映出的还是中国影视市场的不成熟。这需要国家政策、行业自律及观众水平的多方合力,才能最终取得更为和谐的状态。

       虽然《手机》门是因为个人恩怨所引起,但现在已变成了一个社会公众事件。希望税务部门能给予一个明确的调查结果。而我们作为从事娱乐传媒法律专业的律师,也会给予客户法律建议、起草规范的合同,既让客户享受政策红利,也建议客户依法纳税。这才是明星演员、摄制公司、工作室、经纪公司的正确之道、合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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