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启东市水务局下属国有单位——水井工程队进行改制,予以整体转让。时任该局财务审计科科长、局改制组成员的倪丹在明知该工程队通过虚增工程款手段取得财政资金860300元而予以隐瞒,致使该笔国有资金流入由自然人出资的启东市某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3月,倪丹滥用职权罪案发,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4日暂扣该笔资金并上缴国库。后倪丹于2007年5月9日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个月。
鉴于该笔国有资金自2002年12月20日起至2006年3月24日止被启东市东利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无偿使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原则及支持起诉原则,遂于2007年8月7日支持市水务局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启东市某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非法占有国有资金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合计人民币154301.26元。
最终双方以调解结案,被告全额支付原告索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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