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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医药广告新规定 患者专家不许现身说法

    日期:2007-10-15     作者:岳德亮    阅读:1,578次
    针对当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管理难度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立法规定,从明年元旦起,发布医、药、保健品广告,医院患者专家一个都不许现身说法。

据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统计,仅2006年被监测到的各类违法广告就达33942条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必须依照规定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内容发布;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上发布处方药品等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以杜绝所谓的“名专家”和“康复患者”现身说法来欺骗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