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律师在执业中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的状况,草案新增了律师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条款,包括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诉讼言论责任豁免权、被依法拘留和逮捕的通知程序等。
针对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一些委员认为,实践中,真正能配合律师取证的很少,应把“可以”改为“有权”,同时还要增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该配合,如实出证。”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律师调查取证规定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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