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所谓的“车辆路桥通行费”,在其它城市又称“道路建设费”或“道路通行费”,都属于地方政府自立的收费项目,上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下没有获得百姓的认可。但是,诸如此类的“买路钱”近年来乱象丛生,百姓颇有怨言。
我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收费项目数量有限,但一些部门往往“自我授权”,依据自家的一纸“红头文件”开辟“财源”,并动用行政执法权力强征巧取。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始终没有放弃治理行政乱收费的努力,特别是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采取了包括上收审批管理权限、公布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资金管理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但往往是这边在整顿取消,那边又有新的收费以其它名目“复活”。
无论是无休无止的“还贷收费”,还是名目不一的路桥通行费,围绕着机动车的各类行政收费,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尽快开征统一的燃油税,通过税费合并来取缔各种围绕着机动车辆的行政收费项目。笔者对此并不乐观。如果燃油税改革不能从根本上动摇行政乱收费的深层体制,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仍然可以“自我授权”,“管理就是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甚至“无费不收”等问题就不会根除,一些行政收费还会巧立名目,花样翻新。
“收费自利”是刺激一些部门违规、违法“自我授权”的根源。某些地方征收的所谓“道路通行费”、“建设费”大多属于典型的自收自支,虽然开征的名义是用于加快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但是究竟有多少收费真正用于建设项目,百姓往往无从知晓,收上来的钱有多少被转用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开支甚至部门福利和腐败消费,百姓有理由追问。即便有部分资金投入到建设项目上,但有时也建的是不受百姓欢迎的“形象工程”。即使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一些地方也只是从表面上抑制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等行为,由于“下达任务、超收奖励、罚款分成、收费提成”等潜规则横行,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始终是行政收费的最大获利者。巨大的利益诱惑趋使一些人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牟取部门、单位的团体利益。
要终结行政乱收费,必须从根本上约束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自我授权”。首先,任何收费项目的确立都必须经过立法程序,增加收费项目设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收费标准要公开、公平,不能由收费者自由裁量。同时,严
格管理行政资金的收支,从源头上控制政府乱收费、乱花钱。不仅行政收费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国家审计,而且对行政支出和各类政府建设项目要进行事前审批。
从根本上治理诸如“通行费”之类的行政乱收费,最终有赖于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据悉,《行政收费法》已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大家对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和推进依法行政的众多期待都会获得积极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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