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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举行2004年第一次活动

    日期:2004-01-12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6,373次
1月9日,市律协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在律师活动中心召开研讨会,讨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意见(一)》(载于《律师业务资料》2003年12期,以下简称《意见》)。 会议在该研究会副主任张复敏、吕军、钱丽萍律师的共同主持下进行,共有50 余位律师参与了本次研讨活动。与会律师围绕《意见》出台的背景,解决的实际问题,对上海法院此类案件审理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在律师实务中针对《意见》应该注意的问题等展开了深入浅出的讨论。同时,律师们还针对《意见》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并分享了自己实务中的一些典型案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该研究会决定今后将组织更多的类似活动,为全面提高上海律师在公司法律方面的执业水平出谋划策,希望各位律师踊跃参加。 现将与会律师认为比较重要,讨论比较激烈的几个问题予以归纳,供律师同行在实务中参考: 一、处理股东权纠纷的相关问题: 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的诉讼主体身份的确定方法,与会律师经认为上 海的各级法院在处理中有出入,而《意见》规定又比较笼统,实践中难以 操作,一致认为有必要请律协出面向上海高院作进一步的咨询。 二、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问题: 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交付的时点如何确定; 2、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工商登记未变更之前,有关风险该如何承担;在 此期间的诉讼,诉讼主体的确定方法。 3、与会律师讨论后认为,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三、处理股东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 在公司与股东主体混同后,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关主体混同的认定,通常有三种情况:资产混同、业务混同、人事混 同。与会律师认为:资产混同可以在有关报表上反映出来,业务混同通 常比较难举证,人事混同常常表现为公司的人事权由股东掌握控制。 《意见》中只提到业务混同和业务混同,没有提及人事混同,且与会律师 认为《意见》将业务混同作为关联交易,并不适合,容易与会计上的关 联交易相混淆。 四、处理股东对公司清算义务的相关问题: 1、与会律师认为,公司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理论上不应属于 《意见》中公司解散或撤销的情况,但是实际处理中多归于《意见》中的 第三种情况:“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且在公司 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及营业资格是否依然存在的问题上,法院和 工商管理机构的意见也不一致,法院认为,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营业资格 虽然丧失了,但是其法人资格并不自然丧失;工商管理机构却认为,公司 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营业资格及法人资格自然丧失。此点在实践中需 要统一。 2、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的,与会律师认为,在诉 讼中,股东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该倒置,但是公司的债权人需提供 财产流失的线索。 3、如果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公司的财产没有流失的,无人过问的,在实 务中该如何处理,《意见》没有解决。 五、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司清算问题: 《意见》没有解决公司作为其他公司的股东,被终止时,接受投资的公司 德清算主体的确定方法,与会律师认为,应当由作为股东的公司的股东负 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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