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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立法保护“文物保护点” 严禁涂鸦古建筑

    日期:2007-12-05     作者:岳德亮    阅读:1,170次
    针对目前文物保护方面仍存在的“盲点”,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近日立法保护文物保护点,让大量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得到法律的保护。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近日批准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文物保护点安全的行为:在文物保护点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文物保护点内擅自安装影响文物使用寿命的有关设备设施;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保护点;其他危害文物保护点安全的行为。

据了解,宁波市立法保护的文物保护点,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老字号、手工作坊、工业遗产等反映宁波社会生产发展史的代表性建筑;反映宁波社会主义建设重大成就的代表性建筑;以及经调查勘探确认的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

《条例》指出,违反上述规定危害文物保护点安全,尚不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

截至2006年年底,宁波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文物保护点共有6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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