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克刚代表他所在的事务所10名律师致电本报,表示愿意无偿为原告做免费代理。他说,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日前曾下发通知,自8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等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暂停播出。然而,8月1日凌晨,仍然有大量的丰胸、减肥广告在电视中疯狂播出。这种行为的性质恶劣,应视为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企业不仅违反了有关保健品广告的规定,而且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原告郭先生昨日也称,由于江苏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只是黄金搭档的生产者,而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才是“黄金搭档”品牌的所有者,他准备追加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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