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聚焦
本届人大常委会首部法律草案 国家立法保障食品安全
日期:2008-04-23
作者: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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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劣质奶粉、苏丹红以及沸沸扬扬的进出口食品风波之后,食品安全问题近日以立法的形式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草案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食品生产经营、食品进出口等广泛内容。据了解,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第一部法律草案。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有着必然因素。”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尹良培认为,食品安全的立法不够、条款不严密,政府执法的不严,造成了食品安全频繁出现问题。
在这部新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被强化。草案明确,不安全食品召回成为一项法定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草案还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甚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了没收还将处以最高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企业许可证。
而目前在食品管理方面,由5个部门(农业、质检、工商、食药、卫生等)多头监管,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状况也将得到改善。草案确定了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即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行分段监管,对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草案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亦将制定。目前,我国针对同一食品既有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又有食品卫生国家标准,还有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繁杂标准多头重复,相互矛盾,令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草案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此外,针对备受关注的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草案确立了食品进出口管理制度。草案规定,除了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的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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