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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消费者保护条例:商品房五种情形可退购

    日期:2007-10-08     作者:庞革平    阅读:1,250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当五种情形存在时,消费者可退已购商品房。

《条例》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合同中列明商品房的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装饰标准、计价方式、付款方式、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保证商品房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如商品房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退房要求的,应当予以退房,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和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第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第三、将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销售给消费者的;第四、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第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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