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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令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日期:2007-10-12     作者:吕旋    阅读:3,297次

    进一步完善“调查令”制度,将调研的角度从“职业维权”提升到“推进我国证据制度建设”的高度,加强律师运用“调查令”的取证能力,在现阶段最大程度保证律师的取证权。这是上海市律师协会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的“调查令制度”课题研究成果研讨会上达成的共识。
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政法学院调查令制度研究课题组共同举办。本市法官、法学专家和律师等出席研讨会并发表意见。
研讨会上,调查令制度研究课题组从“建立调查令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充分”、“与境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支持调查令的试行”、“调查令制度尚需继续完善”等多个角度向与会者介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并继续试行调查令制度的建议。
与会代表就明确调查令的属性、赋予调查令法律效力,适度扩大调查令的适用范围、赋予申请人及被调查人的权利救济手段等方面展开深入的探讨。
来自市高级法院的席建林法官表示,上海作为全国第一个试行调查令制度的地区,调查令制度的实施状况一直是高院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点,高院将积极配合课题组与市律协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并联合各基层法院为调查令调研的深入开展,提供实例与数据支持,并在条件成熟时,将法院、律协、学术界等各方面的意见汇集起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增补有关调查令制度建设的建议。
市律协副会长朱洪超对高院领导长期以来对“调查令”制度研究的关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重视表示感谢。朱洪超表示,调查令制度在上海率先实施后,对减少法官调查性事务、提高诉讼效率起到积极作用,律师申请调查令的数量逐年提升,可见它已成为律师取证的有效手段之一。律师协会将积极寻求与市高院的合作,在现行的制度下,一方面加强律师对“调查令”的运用能力,并就此与高院联合对律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另一方面,在“调查令”的适用过程中,注意维护法院的权威。
据悉,“调查令制度”课题是上海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与上海政法学院于2006年11月启动的一项调研活动,调研最初的目的旨在探讨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取证难问题。该调研课题的不断深入引起了市高院、一中院、二中院以及各基层法院的重视,同时也在律师、法官队伍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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