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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立法招标不等于公民参与

    日期:2008-04-14     作者:舒圣祥    阅读:992次
“立法招标”的积极意义自不待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团体等专业人才的加入,不仅可能会提高立法的质量,也会让所立之法更加趋于公正。但有必要指出的是,这种高质量和公正性只是相对比较意义上的,我们切不可怀有那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只要“立法招标”,法律就会完全公正。

事实上,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会有自身的私利,连政府部门都不能例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然更不会例外。当他们超然于利益之外时,他们可能充当着“社会良心”的角色;可一旦他们陷入利益的漩涡,他们对自身私利的眷顾和偏爱丝毫不会亚于政府部门。

这一点,在近日影响颇大的中华文化标志城事件中,某著名教授的表现就是最好的例证。更何况,专家团队只是“投标者”,发标者及相应政府部门只要利用手中所谓“评标标准”,照样可以将不合己意者踢出局外,从而实现立法公正意义上的“劣胜优汰”。

过去立法政治家说了算,法学家说了不算;现在是法学家说了,政治家点头了就算———其中固然有不小的进步,但绝不可盲目乐观。

专家作为专业性知识人才,对所研究领域的基本动向及其理论体系均有其独到的优势,专家参与对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乎能起到积极性作用。但专家立法也确实存在“独闭空斋画大圈”的弊端,重视理论命题的合理性与体系结构的完善、统一而忽略立法的实体性效应是专家立法的致命弱点。

笔者以为,现在面向专家团队的“立法招标”,与《立法法》中鼓励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的规定,并非完全一回事———前者充其量只是后者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立法招标”要避免搞成“专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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