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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铁路部门收20%退票费终审被驳回

    日期:2007-09-19     作者:吕佳瑜    阅读:2,086次
    认为铁路部门收取20%的退票费不合理,律师孙在辰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退票费85元。昨天上午,北京市铁路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质疑20%退票费

    律师孙在辰称,今年2月1日,他买了4张北京到盘锦的火车票,票价总计432元。2月4日,因安排有变,孙在辰到北京火车站办理退票。退票时,铁路部门收取票面价格20%的退票费,共计85元。

    孙在辰认为,自己退票时正值春运,车票非常紧张,除车票印刷成本外,自己没有浪费任何资源。“如果20%是退票的成本补偿,那10元车票和1000元票价的退票成本怎能相差100倍?如果是罚款,铁路企业不是行政单位,没有罚款权;若是违约金,鉴于运输合同的特殊情形,法律保护乘客的退票权;若是赔偿金,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怎能收取退票费?”对于退票费的“说法”,孙提出质疑。

    民诉被驳再提行政诉讼

    4月,因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孙在辰将北京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退票费85元。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孙在辰的诉求。孙在辰提出上诉。

    北京铁路中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终审维持了原判,驳回孙的上诉。宣判后,孙在辰表示,这个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但称自己“不会放弃”。

    孙介绍,除此民事诉讼外,自己还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被一中院驳回。目前,行政诉讼案正在上诉中。

    - 新闻回顾 一中院一审驳回行政诉讼

    今年3月5日,孙在辰向铁道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北京铁路局收取退票费属于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行为,其非法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应当退还其非法收费。

    3月12日,铁道部下达了不予受理决定书,称其申请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此,孙在辰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铁道部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8月7日,市一中院作出行政诉讼裁定称,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北京市铁路局及其所属火车站收取退票费的行为,是企业从事日常经营活动的行为,不是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孙在辰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故驳回孙在辰的起诉。

    - 相关案例 律师告火车20%退票费违规败诉

    2005年2月15日,律师李苏滨购买北京西至河北廊坊的火车票,他因故无法按时乘坐火车退票,工作人员收取2元手续费,占票面价格20%。李苏滨认为,退票费应按《价格法》规定听证,否则就是“剥夺消费者监督权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2006年4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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