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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新民晚报:玩具标准认定不能“打太极”

来源:新民晚报     日期:2011-06-03         阅读:2,837次

针对儿童玩具实行国内国外双重标准的质疑,5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官方网站上释疑,称我国目前执行的玩具标准《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与国际标准ISO8124《玩具安全》的规定完全一致。

当然,这“完全一致”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接下来的更详细的释疑中,读者就能发现,在“完全一致”的前面,还有许多附加条件。

比如,“邻苯二甲酸酯限量值”这一条。专家说,“欧盟和美国的规定是其总含量不得超过0.1%,我国在即将实施的婴儿奶嘴(安抚奶嘴)安全标准中,已规定6类增塑剂的限量值,限量值与欧美相同”,这句话就说得非常具有艺术性。原来,“完全一致”,是指“欧美已经实施标准”与“我国即将实施标准”上的完全一致。

好奇地去网上搜索了一下,没有发现“我国即将实施的婴儿奶嘴(安抚奶嘴)标准”的详细情况及具体实施时间,却是发现了另外几条有意思的信息——欧盟在2004年3月开始实施婴儿奶嘴安全新标准,2007年开始在玩具中对“邻苯二甲酸酯”实施限制标准。其他各国实施该项标准的时间不一,美国是2009年,阿根廷,巴西是2008年,丹麦是2006年,日本更早在2003年。

质检专家在释疑中还说,我们的重金属指标限量与国际是等同的,“不过”——请注意这个“不过”——“欧盟2008年底对玩具指令进行修订,把有害元素的限制由8种增加到19种”,而我国“正在跟踪研究,并将适时完善我国的玩具标准”。

我们祖先创造的文字,复杂而精妙。但是,技术标准不是作文写诗,是用数字说话,一是一,二是二,打不得太极拳。有关部门要证实我国儿童玩具标准没有“内外有别”,就得拿出实在的数据来佐证,而不是像上述文字那样,在“完全一致”上作各种各样的修饰,对消费者虚与委蛇,敷衍了事。

儿童玩具标准是否“内外有别”,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标准问题,而是责任问题。在语言上将儿童玩具标准接轨,并不等于技术上的真正接轨。事实上,邻苯二甲酸酯限量与重金属限量问题仅仅是儿童玩具标准中很小的一部分,部分玩具企业所披露玩具质量标准缺失、安全监管空白等等,太多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来解决。遗憾的是,有关部门仅仅就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回应,至于油漆、拉力、小部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只字不提。

作为消费者,我们并不担心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而是惧怕发现问题却没有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问题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消费者将在担惊受怕中继续等待新的问题的出现。(郝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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