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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将就燃气管理条例修改举行立法听证会

    日期:2007-08-20     作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阅读:1,486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公告,将于2007年8月31日就《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的几个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全文如下:

为了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于2007年8月31日就《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的几个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一)修订草案修改稿关于用户服务与安全的规定是否可行(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

(二)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如何规定为好(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二、听证陈述人报名办法

听证会将直接听取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并拟接受10名各界人士旁听。

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的,请于8月20日至8月22日拨打电话或者登录网站报名,报名时应当表明身份及自己所持观点。报名电话:23119144(上午9:00至下午17:00)。报名网址: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公众网(www.spcsc.sh.cn);听证陈述人经遴选后确定。

报名作为旁听人的,请于8月20日至8月22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拨打电话23119144报名。前10名报名者将作为旁听人参加听证会。

届时,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凭通知出席听证会。

附件:《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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